另外,能源法体系还没有构建,比如对于石油和天然气以及核能等重要能源,[5]国家并没有制定单行法,这对国家依法管理能源很不利,所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最近组成了《能源法》起草小组,试图制定统一的能源法。
《
煤炭法》修订、《
矿产资源法》修订和《能源法》制定作为能源领域的这三大立法活动几乎是同时展开的,因此尤其需要注意立法衔接问题,避免法律出台后产生冲突。
要做好《
煤炭法》修订、《能源法》制定和《
矿产资源法》修订之间的立法衔接,必须遵守横向立法衔接的一般原则:既要相互呼应,又要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煤炭法》作为《能源法》和《
矿产资源法》的特别法,可以针对自身特点做出特别规定;《能源法》作为《
矿产资源法》的特别法也应针对自身特点做出特别规定。
三、《
煤炭法》修订过程中的立法衔接
(一)《
煤炭法》修订与《能源法》制定的衔接
《能源法》虽然尚处于起草过程中,但是《
煤炭法》的修订依然应当和它做好衔接。这种衔接首先应当明确《
煤炭法》与《能源法》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能源法》应当规定能源领域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煤炭法》应当针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确立相应的原则和制度。从立法阶段就开始注重衔接工作,有利于新《
煤炭法》和《能源法》出台后的正确适用。
具体而言,《
煤炭法》修订应当遵循能源节约的原则,注重节约与保护作为基础能源的煤炭。
(二)《
煤炭法》修订与《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衔接
《
煤炭法》修订与《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衔接,首先要明确现行《
煤炭法》与《
矿产资源法》之间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因此不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从煤炭作为一种具体的矿产资源角度来看,《
煤炭法》与《
矿产资源法》应当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矿产资源法》规范的是有关矿产资源的共性的问题,《
煤炭法》规范的是煤炭领域具有特殊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