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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衔接:《煤炭法》修订及能源法体系完善

立法衔接:《煤炭法》修订及能源法体系完善


陈伟超


【摘要】由于能源和资源的日益紧张,近一段时间内,能源与资源领域的立法和法律修订成为国家立法活动的重点和热点。这些立法往往由各个部门分别起草,必然会导致相关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立法。虽然部门立法是个现实问题,但是法律衔接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尤为重要的是,不能借立法衔接之名,行扩大部门利益之实。因此有必要明确立法衔接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并厘清能源、资源以及相关立法中的具体法律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能源法体系。
【关键词】立法衔接 煤炭法 能源法 矿产资源法
【全文】
  一、立法衔接:法律的内部协调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现代文明社会的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依法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1]在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立法衔接的问题: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中确立的新制度要与相关的现行法律相衔接。
  托克维尔说:“在中央集权的大国,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2]而立法者要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就必须注重立法衔接,本文所称的立法衔接是指法律的内部协调。这种法律的内部协调,主要包括各法律之间纵向和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3]因此立法衔接包括纵向立法衔接和横向立法衔接。
  所谓立法的纵向衔接是指处于不同位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立法的纵向衔接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下一层次的立法不得与上一层次的立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应当撤销或修改。
  所谓立法的横向衔接主要是指法律体系内相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相关法律的规范性内容相互呼应,比如,《矿产资源法》规定了规划和勘查的内容,在《能源法》和《煤炭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二是要求同类法对同类问题尽可能确立共同的基本原则,例如,《矿产资源法》确立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煤炭法》和《水法》等相关法律也要坚持这一原则。立法的横向衔接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这就是说特别法可以针对特殊领域的特殊问题做出不同于一般法的特别规定,在适用的时候,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
  二、近期能源立法活动及立法衔接问题
  能源紧张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已经关系到了国计民生的地步,所以有关能源的立法活动也逐渐成了国家近期立法的重点和热点。
  在一次性能源领域,我国目前主要有《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两部现行法,这两者都是十年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由于当时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创时期,其中很多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暴露出大量问题,亟需修订,目前国家已经启动了《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两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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