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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发展的新趋势

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发展的新趋势


王学栋


【全文】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上的基本作用,是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到实现。而具体 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方法与手段。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整个行政 强制执行制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国外传统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中,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既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直 接强制,也可以通过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而直接强制、代执行、执行罚等 强制执行手段,实际上根源于德国,是和民事上的强制手段一起从共同的强制执行制度 中分化、发展而来的,其概念框架的形成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的监督,而且从历史上看, 其主要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领域逐步扩大,行政面临的社会公 共事务日益复杂化与多样化。面对此种形势,为了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和预期状态的实 现,传统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暴露出某些局限性与不适应性。为此,一些国家针对不同 管理的特点与需要,在传统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之外,尝试采用新的执行手段,使行政强 制执行手段更加丰富,更加有利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从而出现了行政强制执行 手段多样化的新趋势。
  1.撤回受益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日本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方式,是指经许可、认可从 事经营等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法令时,行政厅通过撤回或取消许可、认可,予以制裁, 这种方式能够起到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效果。在美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中 也存在着与此类似的手段。比如,当事人正在向联邦通讯委员会申请广播许可时,如其 拒不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制裁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拒绝许可,来执行其所作出的制裁决 定。
  2.拒绝给付。这也是日本行政法理论提出的确保义务履行的方式,是指随着现代行政 的发展,公民的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政,行政机关便可以通过保留拒绝提供电气、 自来水等生活必需的服务的手段,来规制私人的活动,促其如期履行义务。采取拒绝给 付是因为被强制履行的行为不是法令规定的义务行为。但在日本,“作为确保义务履行 的制度,拒绝给付尚未明确地在制定法上确定位置”。因此,围绕采取这种手段是否具 有合法性,近期在日本引起广泛争论。
  3.公布违反事实。日本的违反事实的公布,在美国称为“作为制裁的信息披露”,是 指将不遵守行政法律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开,依靠社会的非难 来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违反事实公布本身不是对违法当事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 利,但公布将导致名誉受损或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进而有可能间接带来经济上的不利 ,从而损害交易关系等。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当事人被迫履行义务。因此, 公布违反事实也是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一个手段。当然,公布违反事实的实效性取决于 违法当事人的态度以及一般居民、国民的反应。如果违法当事人并不介意这种对自己的 谴责或批判,违法事实的公布的效果就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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