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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手段模式的比较与反思

    四、我国行政强制手段的现状分析与理论思考
  据统计,从1949-1999年共51年中,共有249个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含规章性文件) 规定了行政强制。在这些规定中,行政强制手段就其名称而言,共有260余种(不含重复部分 )[10](pp.31-34)。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手段的规定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值得我们关注:
  1.行政强制手段的种类十分繁杂。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或行政强制执行 法,行政强制手段向来由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这些规范 性文件往往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创设各种各样的强制手段,因此与行政处罚手段明显不 同,现有的行政强制手段极为繁多。
  2.行政强制手段的名称极不规范。许多强制手段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名称不同而 实质意义相同,如强制拆除与强制清除,虽然形式上略有区别,但从实施目的、对象、条件 、手段和结果等方面看,都应当是同一种行为。类似的情形还有暂扣与暂时扣押、扣押与强 制扣押、加收罚款与加处罚款、阻止出境与不准出境等。有的强制手段虽有相同的名称但在 制度上无法相提并论。如对物的扣押与对人的扣留,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手段,但有的法 律均称为扣留。再如,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在《行政处罚法》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中分别被规定为行政处罚手段和行政强制手段,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很容易引起某些情况 下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争议。
  3.行政强制手段的设定基点缺乏同一性。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具体方法出发设定强制 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有的则从宏观角度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如规定行政机关可 以采取“预防或控制措施”,至于“预防或控制措施”的具体手段是什么,法律并没有明确 规定。
  4.行政强制手段外部边界缺乏清晰的界定。所谓行政强制手段的外部边界是指强制手段与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手段的界限。对此,立法上还缺乏清晰的标准。例如,现行的劳动教养手 段,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来看,它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但就其实际适用而言 ,却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处罚手段。再如“取缔”,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是一种强制手段, 但有的法律明确规定它是一种处罚;有的法律规定的“取缔”则包含了查封、扣押、销毁等 强制手段以及没收、罚款等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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