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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应予以尽快修改

  (四)、立法调研方面:《监狱法》已出台近10年,许多学者和专家对该法存在的诸多不足,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但是立法机关对此“漠不关心”,尤其是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两法的有些规定与《监狱法》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也未将该法的修改列入议事日程,立法机关更未组织专门力量在监狱中开展立法活使立法调研活动严重的滞后于立法需要,严重地制约了监狱工作发展。
  二、修改对策:
  (一)、在立法内容方面:
  1、修改一些条款的内容使之明确便于操作,使《监狱法》能在实践中准确地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做到统一;
  2、修改一些条款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内容相一致相衔接,维护《监狱法》的权威和尊严,充分发挥该法的效力。
  3、在保持该法内容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吸收近年来监狱工作中出现的成功的实践经验和补充在制定之初遗漏的内容,使监狱工作有法可依,
  4、修改有些条款,使其与时俱进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使其既能体现时代精神又能适应监狱活动。
  (二)、在立法技术方面:
  1、合理安排章节结构,使其内部组成具有科学合理,浑然一体,不能“各唱各的调”。对警察、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该法中各自独立成章;对劳动改造以及作为劳动改造罪犯的最重要的载体的监狱生产,也应有独立成章;对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合为一章,并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单独成节;对监狱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也应独立成章,等等。
  2、修改有些条款的词语,使之准确规范。《监狱法》作为规制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关系着成千上万罪犯的权利限制或剥夺,因此,必须体现庄重严肃的法律语言风格,要逐字逐词认真斟酌,使之表述准确规范,不致产生歧义。
  3、修改有些条款,使之逻辑结构科学合理。
  (三)、立法规格方面:抬升立法规格,提高法律效力。扩大监狱收押范围,将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在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应由监狱统一执行,使监狱成为我国监禁行刑的唯一机构,并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国家机构的约束力,从而使《监狱法》成为刑事执行的基本法律规范,规格提高了,效力抬升了,《监狱法》的制定和修改理应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真正体现现有的刑事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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