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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应予以尽快修改

  4、该法对监狱的有些工作规定存在着“遗漏”现象,使监狱有些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1)、该法与《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衔接不紧密,致使对监狱有些工作出现立法“空白”的现象。如对监狱人民警察如何履行职权在《警察法》第18条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方面的规定未像《人民警察法》里对公安人民警察职权规定的那么具体明确,也未独立成章,而仅仅在总则第4条简单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从而使监狱人民警察对在改造现场出现的如上文所述的“三不”罪犯应采取的强制措施权、对自由公民或组织扰乱监管秩序的应享有行政处罚权等权利未作具体明确规定,以致监狱人民警察对在改造现场出现的如上文所述的“三不”罪犯执法时陷入“尴尬”境地,对自由公民或组织扰乱监管秩序使时,出现了监狱人民警察打电话向“110”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的怪现象。如“特赦”,《宪法》第67条第17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的职权,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有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的职权,《刑法》第66条涉及到了“赦免”的内容,而《监狱法》没有涉及。特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种类或特定地区的罪犯,免除其剩余刑期,而予以提前释放的不常见的释放活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其它法律起指导作用但不在实践中起具体的规制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监狱法》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法律规范来说,必须要体现《宪法》的有关内容,必须和《刑法》紧密衔接。如果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遇上特赦,监狱将如何履行特赦罪犯的释放程序?因此,《监狱法》应对“特赦”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使“特赦”能够依法进行。(2)、该法在对有些成功的实践经验未及时用立法的形式在该法中予以固定,使监狱有些工作同样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法律就是对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而且还应有效地指导实践。如对“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由于没有及时地明确补充到《监狱法》中,曾一度在监狱实际工作中引起改造与生产孰轻孰重的激烈争论,给监狱工作的导向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近几年探索推广的“心理矫治”内容因没有得到立法形式的认可,在各监狱对其重视的程度不同,作用发挥得也不够充分。如在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女性人民警察在实际工作中不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已获得普遍认可,但是由于《监狱法》没有此项明确的规定,所以哪个监狱领导都不敢公开地讲女性人民警察不能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因而前些年在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中对女性没有设置一定的比例限制,使许多女性进入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工作,从而导致大多数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中女性警察比例过高。出于对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监狱的工作特点和警察职业的性质以及男女恋情等因素的考虑,许多女性警察不得不“因人设事”安排在机关科室和后勤服务机构工作,造成这些监狱一线警力不足,也使这些监狱的大多数机关科室和后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构成呈现出“男长女兵”的特点;既影响了机关科室尤其是与罪犯管理密切相关科室的工作,也使一些有才华的女性人民警察因对成年男性罪犯直接管理不便而一辈子在管教线上“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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