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该案看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从该案看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何建华


【摘要】在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不论其动机为何,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笔者结合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了法理分析,得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结论,进而根据冒名顶罪者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理进行了阐述,为如何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提出一点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交通肇事 冒名顶罪 逃逸
【全文】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系某机关办公室副主任,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200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04年9月2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车主为陈某,牌号为浙AH5305的捷达轿车,从桐庐县富春江镇芦茨湾驶往桐君街道。途径桐君街道范家边村20省道7KM+670M地段,因未注意前方动态,车头与在前方同方向道路右边行走的桐君街道范家边村三组村民叶江华发生碰撞,造成叶江华当场死亡,浙AH5305号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途径此地的方安生见状即打报警电话;被告人程某也打电话给好友施某并离开事故现场。施某接电话后开车到事故现场附近,被告人程某即与施某商量事故的处理办法。施某即提出由其顶替被告人程某承担事故责任。随后,被告人程某与施某一起到桐庐县公安局交巡(特)警大队报假案称是施某驾车肇事。
  2004年9月26日,被告人程某向其所在单位领导讲清交通肇事的经过,嗣后向桐庐县公安局交巡(特)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04年9月30日,桐庐县公安局交巡(特)警大队桐公交认字(2004)第B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程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补偿协议,共赔偿及补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15000元。
  2004年10月25日,桐庐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04年10月29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按简易程序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1月2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由,通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按普通程序出庭支持公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