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裁判理由
1、被告人袁土林具有故意伤害受害人孙土琴的主观故意。所谓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里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故意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里态度。①分析犯罪的故意的内涵,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二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所谓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对故意内容违法性的认识,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所谓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就是对行为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对故意内容违法性的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和可能要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结合本案,被告人袁土林用右手握的啤酒瓶击打袁洪高头部,啤酒瓶被击后破裂,被告人袁土林便将左手所握的啤酒瓶扔掉,右手继续持破裂的啤酒瓶站在一旁。当孙土琴双手举起雨伞打向被告人袁土林时,被告人袁土林即举起右手将破裂的啤酒瓶口朝向孙土琴,口中说着:你打你打。口中说着:“你打你打”, 手将破裂的啤酒瓶口朝向孙土琴,在被告人袁土林的主观上意味着孙土琴不敢打他。这就表明被告人袁土林明知自己将破裂的啤酒瓶口朝向孙土琴的行为,只要孙土琴打下来就会发生孙土琴受伤的结果。因此,被告人袁土林主观上完全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所谓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所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③结合本案,当孙土琴双手举起雨伞打向被告人袁土林时,被告人袁土林即举起右手将破裂的啤酒瓶口朝向孙土琴。口中说着:你打你打,又没有采取任何可以用来避免的措施,从而导致受害人孙土琴重伤后果的发生。这一重伤后果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袁土林有意识的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