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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

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


何建华


【关键词】案例 刑法学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土林,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文源村。2005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土林犯故意伤害罪,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袁土林收到同村袁洪根发给妻子芦月英黄色短信,被告人袁土林妻子芦月英怀疑孙土琴讲其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芦月英与孙土琴在本村蒋自强小店门口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孙土琴丈夫袁洪高参与其中,与孙土琴一起将芦月英按倒在地。被告人袁土林见此情况后,即从旁边啤酒箱里拿出啤酒瓶二只(左、右手各握一只),然后用右手握的啤酒瓶击打袁洪高头部,啤酒瓶被击后破裂,被告人袁土林便将左手所握的啤酒瓶扔掉,右手继续持破裂的啤酒瓶站在一旁。此时,孙土琴见被告人袁土林用啤酒瓶打其丈夫,便用雨伞击打被告人袁土林,当孙土琴双手举起雨伞打向被告人袁土林时,被告人袁土林即举起右手将破裂的啤酒瓶口朝向孙土琴,口中说着:你打你打。当孙土琴双手举起雨伞打被告人袁土林,导致被告人袁土林举着的啤酒瓶破裂口刺中孙土琴左肘部,造成孙土琴左尺神经断裂,经手术治疗后近七个月,左手成爪形手,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左肘、腕关节功能受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土琴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孙土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土林与受害人孙土琴已达成协议,被告人袁土林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二、分歧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第2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裁判结果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土林因其妻与他人发生扭打,继而自己参与其中,在殴打过程中用破裂啤酒瓶刺伤孙土琴左手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袁土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5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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