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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地区的法治现状与前景分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依法治村”运动的研究报告

  类似的一些判断都还是感性的和直观的,我们缺乏对中国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速度问题做实证分析。目前河北、北京、山东、云南等地涌现出来的依法治村经验,从时间上看大多都属于九十年代前期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五”农村普法5年中,还没有出现依法治村的典型。假定这些出现好经验的地区的初期普法工作大致起步于1985年,从普及法律到依法建章建制获得成功的成效,大致都需要有一个5至7年的时间过程。山东、北京、河北等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内属于较前列,其依法治村的水平在全国也属中上等。国内多数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依法治村水平上也许不及这些先进地区,但先进地区所展示出来的无疑是其它多数地区在未来一段时期(也许是7 年,也许10多年)中的发展前景,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也我们预测中国农村地区依法治村前景的依据所在。
  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已经远远超出了“示范村”和“样板村”的范围,初步具备了全面推进的态势。我们虽然主张对全国农村地区的法治现状持一种比较保守的、谨慎的态度,比如认为农村“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三分之二不理想,或四分之三不理想,但对于前景问题,对于未来二、三十年的前景仍然持一种谨慎乐观的态度。可以大致做这样一种推算,中国用了十多年时间,在60% 以上的农村地区开辟出“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半壁江山,再用一个或者是二个、三个十年,把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推广到80% 以上的农村地区并取得较明显实的际效果是有可能的,在其中相当一部分地区将依法治村与依法治乡、依法治县工作结合起来也是有可能的。
  人们还需要在农村法治与以城市为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法治化进程和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整个上层建设的法治之间做一种简略的比较判断。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矛盾焦点在以城市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国家的宏观管理领域和国有经济领域,虽然国家集中了较大部分经济、政治和知识资源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改革,但阻力很大、难度很大。在这些领域建立起法律框架并不难,难的是使法律运作取得积极的成效。一个简单的例子可能会有助于说明这一问题,中国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稍晚于农村的经济改革,也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了,但至今深层次的矛盾仍均未见较好解决,且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推动在上层领域仍处于未启动状态。上述方面的进展大概仍需要二、三十年才能见分晓。
  相比之下,农村已有的法治建设成果是在国家以较少的资源投入为成本的背景下取得的,包括十几年的时间成本。农村地区虽然是中国经济、文化最落后的地区和领域,但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关系毕竟比较简单,不是原有体制矛盾的焦点,各种问题、矛盾的复杂程度要低得多,因而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阻力也相对较小,需要投入的各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知识资源也少得多,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至少没有理由担心农村地区会成为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包袱,至少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是如此。
  我们不必要、也没把握对农村法治化进程做十分乐观的估计,但是,至少可以说,只要以城市为中心的其它方面的法治化进程和各种改革事业能够持续推进,进而为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一种比较好的条件,只要农村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在不断继续,只要中国的党政部门能够把依靠国家推动与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结合起来,经过一个几十年的过程,法治模式就能够在数亿农民的生活家园找到生存和蓬勃兴旺的土壤。
  
  
  原载黄英芝(主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本文修改过程中,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冯建国同志对本文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谨表感谢。
(2)在当前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中,除司法部和民政部在起主要指导作用的同时,各地农村地区的党政部门、主要是政法部门和农口部门也起着重要作用----作者注。

(3)《1996年中国司法行政发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一版,第19-20页。
(4)《1996年中国司法行政发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9-20页。
(5)参见李晓巍、曾宪成:《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尝试--对河北省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调查》,《1996年中国司法行政发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566页。
(6)此处和下面讨论的北京市农村地区依法治村的情况,参见杨宜文女士提供的北京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材料《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依法治省工作座谈会材料之三)。
(7)司法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关于“二五”普法的思考和“三五”普法的建议》,《1996年中国司法行政发展研究报告》第201页、第554页。
另参见黄海、张玉华、张实文章:《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具体实践》,《了望》周刊1997年5月26日第21期。该文介绍: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3月,全国已有12个省市、29个地区,185个地级市、1686个县市区及60%的农村、工厂、企业正工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
(8)参见《光明日报》1998年6月28日五版及《中国青年报》1988年2月4日一版相关文章。
(9)民政部:《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994年6月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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