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依法治理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治理的结合,推进“乡村法治运动”,主要有两方面意义。
首先,乡村法治建设作为中国法治化运动的基础性工程,涵盖了最基层的社会自治组织和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法治社会的更坚实基础。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国家政治结构的最广泛基础。只有在乡镇一级政权组织实现依法治理目标,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运动才实现了从村级群众自治领域向农村基层政权领域的突破,中国民主政治的才真正具有坚实广泛的组织基础。
其次,乡村两级政治组织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是两层紧密相连、工作关系交往频繁的组织,两者的法治化实现程度相互制约。乡镇党政部门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直接代表国家对农村社会行使管理职能,它与农民的关系极为密切。乡镇党政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搞得成效如何,乡镇政权的民意基础和廉政建设成效如何,都直接影响国家与数亿农民的关系,影响着乡村政治生活的基础面貌。在政府推进的法治化过程中,农村村级法治建设的推进有赖于乡级政权组织的领导与保障,没有乡村政权组织的领导与指导,村级法治建设工作难以开展且取得普遍持久的效果。特别是由于乡镇政府组织,作为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单位,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和决定对农村村级组织具有约束力,比如行政收费、摊派劳务、计划生育管理、处罚及内容广泛的乡级经济建设,都直接影响着它所管辖的农村村庄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乡村政权组织的法治建设水平不高,忽视农民利益、甚至是违法侵犯农村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约束,村级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效的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乡镇政权的依法治理工作,目前仍处于酝酿与试点阶段。这项工作的启动与推进,有赖于政府部门投入更多的力量与资源,有赖于一个与农村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乡镇政政府职能的重新确立与乡镇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安定农产品市场、增加劳动力就业”为主要内容的现阶段国家农业政策的全面落实(24)。
农村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就近二、三十年情况看,农村地区法治化进程能否顺利进行,法治模式能否适合中国的农村地区,其关键因素很可能是取于决于政府,即中国的党政部门。
“历史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确立现代化的民主制度,没有中央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指导,是很难收到成效的”(25)。
中国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做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开始就是在各地各级党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的。在如何实现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如何将农村生活的重要方面纳入国家的法制化管理轨道方面,各级党政部门不断总结农民自己创造的经验,不断总结过去工作的成败教训,力图摸索出一条适宜中国农村本土情况、适合八亿农民的需要且有利于实现国家在农村的工作目标的改革路径。一个地区的依法治村运动开展得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当地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决于党政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措施到位如何和方法是否得当。这是十几年农村各地法治建设的一条根本经验。
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的近期成功,直接地取决于中国的党政部门,这不仅是就法律生活而言,也是就上面讨论的制约农村地区法治化进程的几个制约因素的克服而言。如果中国的党政部门不能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客观动力;如果政府不能发动农民克服农村许多地区出现的宗族、家族对农村生活的实际控制,如果不能将农村法治化进程从村级依法治理提升为对乡镇党政的依法管理活动,不能将依法治理运动从村级自治组织上升到基层政权组织的层面上来,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就会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八、农村地区会不会拖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后腿?
--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前景分析(之二)
农村法治化进程会不会拖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后腿?这是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法治模式是否适用于农村的问题,这不仅取决于农村法治化进程本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速度,特别是与城市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相比较。可以假设,如果中国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大大落后于中国以城市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以至两者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现象,既使它以自己特有的缓慢速率向前发展,人们同样会得出“法治不适宜农村地区”的结论。
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前景,不同人有着不同的判断。一些青年法学家对中国农村的法治现状和前景是持怀疑态度的,而一些国外人士通过近年来中国农村基层选举制度运作情况的考察,得出的结论似乎又比较乐观,有的甚至认为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在整个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可能会具有更超前和先导的地位。
“过去有不少美国人认为,在城市里建立起一个成熟的中产阶级,是中国民主制度形成的前提。但是,多数了解中国村选举的中国人现在开始感到,这个古老国度的民主制度的雏形,反而可能首先出现在广袤的农村,而不是喧闹的城市”(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