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社会中的法律、政策执行问题的背后,存在着诸多因素,如乡镇以上党政部门的依法治理程度与廉政建设,乡镇党政体制改革问题,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各级法律政策执行机构的规范化运作问题,各级党政组织对农村生活的切实有效领导。还有其它一些直接与间接的因素,如农村立法工作的改进,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等等。
七、制约因素与成败关键
--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前景分析(之一)
“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运动毕竟只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最基层生活中的微观体现,它只是一种开端性的和局部性的可喜现象。与人们所希望的东西相比,这还只是一个极小部分。人们更关心法治化进程能否在农村现实生活中牢固扎根,关心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运动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延伸意义,更关心它如何向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发展。
从目前,有几个关键因素制约着中国农村地区法治化进程,它们分别是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依法整顿与完善、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治理进展程度。
(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法治化进程的物质依托。法治必须以经济发展为依托,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差、农民生活贫困的地区,要想让农民安居乐业、遵守法纪,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八十年代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地方集体经济实力下降,统一经营的功能弱,据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有30%的村级经济是空架子,失去了统一管理的组织依托和统一服务的物质基础,农民负担也难以减轻(18)。与此种状况相联系的现实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处于涣散、甚至瘫痪、半瘫痪状态,农村社会生活的依法治理已经无从谈起。这种情况说明,农村地区的法治化进程首先受制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
经济专家们预测,到2010年前后,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最大困难将由国有企业问题转为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届时,中国仍将有60%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农业劳动力将占全部就业劳动力的33% 左右,而且农村与城市居民的绝对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经济二元化结构将更加明显。同时,农村人口增长远远快于城市,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更加突出。专家们甚至预言,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将成为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快速增长、现代化进程是否中断的核心问题(19)。可以认为,在未来几十年内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也是最终决定着中国农村地区法治化进程的速度与成效.
(2)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依法整顿与完善: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非组织化”现象的克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地区原有的基层组织曾处于功能衰退和解体状态,有学者把它形象地称为“非组织化”过程(20)。据对八十年代中国农村村级组织的调查表明,全国村级组织状况好的占30%,一般的占50%,差的占20%(21)。按地区分布分析,在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等“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曾被压下去几十年的宗法组织开始恢复且变得十分发达;在东南沿海的“高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社团组织和宗法组织都有发展;在苏南地区和京津的“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合二为一。其中,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和福建等地的宗法组织活动为令人忧虑。宗族势力的发展,已经到了将多数农民的行为置于宗族势力控制之下的程度,有的甚至成为对当地农民实行司法权和调整农村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这对国家的统一管理和法制统一无疑构成一种挑战。
克服这种现象有赖于国家政权力量与广大农民支持相结合。没有国家的强大政权力量固然是打不破这种宗法势力的;没有广大农民的支持,即使国家暂时将宗法势力压下去,它们仍然会死灰复燃。据从民政部门得到的情况,为了规范农村选举过程,防止家族、宗族势力控制选举,农民创造了设立“秘密划票间”等办法。在1994年以后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吉林、甘肃、四川、湖南等近10个省的许多地区都普遍采取了设立秘密划票间,让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22)。这里既有农民群众自己的创造,也有国家政权力量的支持和领导。
通过农村地区的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到1997年已有60%以上的农村地区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有半数以上农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23),基层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现象得到进一步克服。实践表明,只要国家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通过发展经济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土壤,同时坚决打击违法乱纪、操作、破坏民主选举,对抗国家管理权威的少数宗族首脑人物,打击农村地方恶势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就会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农村依法治村运动也就有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3)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治理与基层农民自治组织的依法治理的结合:乡村法治运动。十多年农村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运动的已有成果能否巩固,法治化进程能否从局部地区向广大农村地区扩展,不仅取决于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层面上的工作成效如何,也取决于农村自治组织的依法治理工作能否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法治运动”。
所谓“乡村法治运动”,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区,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开展乡、村之间的双向约束的法治运动,在乡镇一级实现维护农村利益与完成国家任务的双重利益结合,实现乡级党政机关从行政主导型体制向民意主导型体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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