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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指路”,公德,抑或私德?

  但尽管如此,我仍然要说,这专门做“义务指路”的选择,乃纯粹属于私人道德的领域。或许在一些人看来,道德总是属于公共的,从而私德这个概念会被我们轻易地剔除于道德观察的视野之外。曾闻当年一位著名伦理学者在就读研究生期间,就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题,完成了他的硕士学位论文。然而,某高校一位伦理学大家却以功利主义就是个人主义、就是自私自利,因此和伦理道德不相关联为理由,拒绝给其授予硕士学位!这典型地说明我们对道德的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恰恰是这种看法,把私德逐出了道德考查的范围。其折射到法律上,则人们进一步把法律权利(法律放任的私德)的相关规定就势必当作可有可无的事体。虽然,法学界有关权利本位的讨论已有多年,但这种关于道德的看法和强力宣传,却严重弱化了人们对权利本位的品尝、体味和观察,从而权利本位依然只是纸面上的理论,远没有化作人们心理和行动中的私人道德实践。
  强调作为一种权利的私德,就是要说明,在道德建设中,不仅仅需要强调借助公共强制以贯彻落实的公德,而且更需要人们通过自治以修养私德,并进而以此促进公德。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私德的修养,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们的一种自治的事业,从而它拒绝任何外在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的强制,否则,私德建设只会沦落为缘心治罪、文化专制一类的口实,沦落为公民自主交往、自主选择的绳索!
  特别是在法律上,私德更不能被纳入义务体系中。我受其他学者影响,曾经把道德在层次上分为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四个层次,并认为前三个层次的道德在法律上只能是义务性的,只有私德,却是人们的一种权利选择。一个人究竟选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事实上,这不可能),还是选择“不拔一毛而利天下”,这完全是每个公民自己的事,一种外在的强加除了高昂的经济成本之外,还有国民人格的丧失。我觉得,这后一种代价恐怕是影响更为久远、恶劣的吧?从而也是在道德建设中不能不加计较的吧?
  譬如,我们在理论上不时谴责古代社会中的腹诽罪、非所宜言罪等等,其原因就在于,这些罪名,在本质上把本应当属于私人自治的问题纳入到国家强制的范畴,其结果是法律剥夺了人们私德伸展的基本空间,最终把私人问题公共化。进而言之,这种情形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流毒也源远流长:可以说,中国古典社会存在的一切专制现象,都来自这种把私德纳入法律强制调整范畴的举措。而共和国成立以来所发生的诸多悲剧,也恰恰在于我们将本属于私德范畴的内容,纳入到国家强制、意识形态强制的视角来处理。这种情形,依然是我们今天向一个现代化国家迈进中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悲剧得以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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