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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指路”,公德,抑或私德?

“义务指路”,公德,抑或私德?


谢晖


【关键词】wu
【全文】
  大概在二十多天前吧,在央视新闻联播中,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的是一位姓谢的老伯,在京城大街上挂起牌子,专门为不熟悉京城的人们义务指路。央视在节目安排上把它放在社会公德之系列报道栏目中。看完这则报道,在为京城有谢老伯这样专为他人谋幸福的人们深觉感动之外,也为央视节目安排上的似是而非深表遗憾!遗憾的是:义务指路行为,就常识判断,恐怕不是公德,而是属于私德的范畴。
  近些年来,因为所谓“德治”的提出和宣传,央视对所谓“公德”的宣传可谓不遗余力,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一种社会宣传的基础是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否则,宣传就可能变成误导。即以道德为例,并不是所有感人肺腑、催人泪下的道德选择行为,都是“公德”行为,甚至恰恰相反,“公德”行为本身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所谓“公德”,大体上指的是人们在公共交往行为中必须做到的义务性行为,例如,法律上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尊老爱幼”等等,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社会中人们公共交往的基本道德操守,甚至在前现代社会,这照样是在人们交往中必须信守的准则,这在我们曾经想批倒批臭的“五常”中不难验证:仁、义、礼、智、信,其实就是公共交往中人们基本的道德操守啊。
  严格说来,在公民社会中,公共交往中的公德每每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任何一位参与公共活动中的人只能选择做到它,而不能选择放弃它。由此,做到公共道德,也就意味着履行了法律义务;违反公共道德,则意味着违反了法律义务,随之而生的,必然是对其在法律上的责任追加和强制。但至少在这些年的媒体宣传中,一种本来是公民、公务人员必须做到的义务行为,因为有些人模范地做到了,相应地却成了所谓道德标兵,如对一些拒贿公务人员的嘉奖、对拾金不昧者的表扬、对落实了义务教育的地方之赞许……从而,作为人们行为义务的公德,被放逐于法律义务的范畴,最终所必然导致的是面对法定义务这种必须的公德,不仅普通公民,甚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的公职人员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进而义务理念荡然,公民意识不存。
  与此相对的是,对于一些纯粹作为私人权利选择的问题,我们的媒体却标高为“公德”的。即以前述这“义务指路”为例,毫无疑问,在公民日常交往中,当别人遇到不辨方向的难处时,给别人指指路,提供一点方便,确实是一种值得人们尊敬的美德。鄙人曾经多次到北京一些大学问某某学院怎么走时,往往碰到的是老师或学生朝某个大体的方向一甩他高昂的头,这也就算是给你指路了。同样是问路,当我在香港大学问某某学院怎么走的时候,热情的男女学生们直到把我领到那楼下才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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