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这种对
宪法的“宗教性”崇拜,和美国的
宪法与宪政的特征有密切的关系。在
宪法的条文中,“自然权利”转化成了“公民权利”,而施行
宪法所形成的宪政又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这样就使
宪法和“更高法”联系在一起,成为“自由的宪章”, 具有了“神圣约束力”。制定
宪法和施行宪政的目的,在于授予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的同时,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实施切实的保证。这一点并不仅仅反映在
宪法的条文中,而更多地体现为宪政实践。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学理,更不是若干虚幻的许诺,而是基于“自然法”的具体权利。根据美国宪政,任何合理的利益都可以用清晰的法律语言表述为具体的权利。
宪法授予政府权力,是为了维护和增进人民的权利;
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侵害;实行分权是为了减少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可能性;“权利法案”限制联邦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而第
14条修正案则授权联邦制止各州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谈判”和妥协,通常也是围绕权利问题而展开;在现有的27条修正案中,有16条和权利问题直接相关,其他各条则多为技术性改进或调整,故对
宪法的所有原则性修订均和公民权利相关。在涉及美国宪法原则之适用和解释的司法审查中,权利也是一个中心议题。可以说,美国宪法是一部以协调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的根本法,美国宪政的演进史也可以视为一部不同群体和个人在
宪法框架中重新界定和争取权利的记录。《原则与妥协》一书对此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其正文用了五分之一以上的篇幅直接讨论公民权利问题,给读者以意味深长的启示。另外,从这部著作还可以看出,
宪法的公民权利原则和保护权利机制的实际运作,往往受到体制(如联邦与州的关系、分权与制衡、政党政治、决策机制等)和利益集团斗争的制约,呈现曲折艰难、纷纭复杂的局面,存在许多缺失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