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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宪法和宪政并不是同一回事。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而没有成文宪法,却可能施行真正的宪政。 成文宪法必须转化为宪政才具有生命力,而宪政的施行则必定和一定的宪政文化相连。许多国家之所以有宪法而无宪政,其症结乃在于不具备适当的宪政文化。有人说,民主是一种宗教; 而在民主国家,对宪法的崇拜或许更像宗教。宪法的意义只有在得到承认和遵从时才能显现出来, 宪法只有“活”在国民的心里,才能成为“活着的宪法”。 在美国人心目中,宪法是“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他们对宪法的“景仰和尊崇决不是漫不经心的,而是诚心实意的”,“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 这种宪法崇拜正是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自殖民地时代开始,人们就在英国宪政观念的基础上注重成文法(基本法),“赋予其几近神圣的地位”;进而形成了宪法至上、依宪行政的观念和实践,建立了不断明晰的“合宪性”概念。在反英独立运动中,经过和英国的政治辩论和对反英合理性的阐述,这种宪法观得到强化。在独立后各州的立宪和行宪实践中,宪政观念不断普及;而联邦宪法的制定、讨论和批准过程,则使美国人的宪政情结更加深化。这是制宪和行宪的社会土壤。在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以后,合宪性问题被不断提出和得到阐释,宪法至上的观念得以巩固。国会立法必须合乎宪法,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宪法;由于宪法在精神和理论上是以“更高法”为背景的,故合宪就是合乎“更高法”,从而体现政治的终极合理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不单是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成为一种价值标准。这种宪政文化滋养了宪政,是宪政赖以生存和更新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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