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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诚如王希教授所指出,“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的确,美国宪法自诞生时起,就不断遇到严峻的挑战,屡次出现危机;但是,通过不同群体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层面所进行的“谈判”和妥协,加上对一些技术性环节的完善,美国宪法比较成功地应对了挑战,化解了危机,不断焕发生机。 
  在宪法生效后数年间,不同利益和政见的竞争走上了组织化轨道,在制宪时期出现的派别逐渐演化为有组织的政党。党争是一个利弊兼而有之的现象,一方面它使利益的“谈判”组织化、公开化和程序化,另一方面则由于政党本身的不稳定和竞争规则的不成熟,导致利益竞争更加激烈而混乱。这是制宪者们没有料到的新事物,在宪法中也没有现成的原则和技术手段来加以规范和指导。但是,宪法既未禁止人民结社,而政党活动又促使共和政治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分权和制衡的设计,党争可能增添新的制衡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政党活动实践,在19世纪30-40年代终于形成规范政党活动的“合法反对原则”,即政党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必须以促进公共福利为宗旨,必须按照理性政治的要求进行组织和活动。合法反对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进入宪法文本,但显然是将宪政主义导入政党政治的结果。这样就使政党这种最大的利益群体之间具备了有序和合法谈判的机制。 
  相对说来,19世纪前半期对美国宪法的更重大考验,来自奴隶制及其所引发的联邦危机。奴隶制是美国宪政最大的隐患。由于宪法默许了奴隶制,以致废奴派对其大张挞伐,这是美国历史上少见的直接否认宪法神圣性的事例。更重要的是,奴隶制仅是部分地域的特殊利益,奴隶主集团极力利用宪法来维护这种不合理利益的合法性,从而使宪法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另外,宪法对联邦和州的关系的界定比较宽泛,拥有特许利益的州和群体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加以解释和利用,从而使联邦主义不时发生危机。南部为了维护和发展奴隶主群体的利益,张扬州权,视联邦为州建立的松散联盟。在最初,北部和南部、联邦和南部州之间还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谈判,达成一些临时性的妥协。但是,到1860年,宪政体制内的谈判资源终于耗竭,双方不得不兵戈相向,展开了王希教授所说的“血腥谈判”。虽然“从体制上来讲,它是美国宪政的一个最大失败”,但这种突破宪政框架的利益竞争,在美国史上只是一种短暂的非常规现象。内战烽烟甫熄,叛乱诸州就被迫和联邦走上“宪政谈判”的道路,按照国会制定的条件和规则重新加入联邦,使联邦主义的原则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联邦政府没有对叛乱者实行严惩,而是通过宪法程序逐渐将他们吸纳到合法政治的框架之中。这在本质上是胜利者和失败者之间的一种妥协。当然,这是一种按照胜利者意志达成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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