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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然而,原则和制度安排总是相对稳定和僵硬的,而社会和民情则永远在变化,任何人间的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具有永久普适性的原则和制度。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预见到今后的具体变化,而在于把未来的变化作为一个预设,给接纳和适应可能的变化留出余地。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的条文具有弹性,用语宽泛模糊,给反复的重新解释留下了空间;更重要的是,它给自己预设了更新机制,巧妙地协调了原则和妥协的关系,使不同的群体均可从中寻求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源,而不必走上推翻宪政的极端道路,从而保证了宪法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现实挑战,适应不断发展变动的社会。于是,“美国宪政的常态不是大破大立,而是平稳中庸”。 
  制宪时期的美国社会就具有群体和利益的多元性。各州在地域、居民、经济、体制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社会利益多样化,而且经常发生冲突,如果任何一个群体独占社会资源,独享利益,就不会有任何“国内和平安定”和“公共福利”可言。在制定和批准宪法的过程中,代表不同地域和利益群体、抱有不同观点的人经过激烈辩论、反复协商,终于使宪法成为一个能够包容多元利益、留有妥协空间的文件,为实施提供了可能性。 按照国内通常的理解,美国宪法是纯粹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有产阶级”利益的工具。这种理解所基于的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利益观,即美国社会截然分化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两大泾渭分明、彼此对立的利益群体。倘若果真如此,那么美国宪法就是一种极其脆弱和僵硬的政治设计,根本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王希教授摒弃了这种二元对立的利益观,也未对宪法进行简单的“阶级”定性,而是用“利益集团”或“利益群体”作为基本分析范畴,着重考察美国宪法在制定和实施中所体现的多元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他认为,宪法不仅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在实施中也变成了一种妥协的机制。这种在确定原则框架内反复发生的妥协,构成美国宪政的突出特点,也是它能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的奥秘所在。 
  “妥协”何以对美国宪政如此重要呢?关键在于美国宪法有一个基本预设:在一个多元社会,多种利益必须、而且能够并存和得到程度不同的满足。在世界历史上,许多社会承认或默认特殊利益的合法性,导致特殊利益群体(同时也是强势群体)通过兼并、控制或消灭其他利益群体,实现自己对社会资源的独占;即便偶尔出让部分资源,也是为了保证自己更好地独占。但这种办法最大的弊病是违背社会公正,而且成本高昂,风险极大,因为消灭竞争利益的过程实际上也损伤了自身的利益,消耗了社会资源,同时也使自己的利益成为随时可能被消灭的对象。从历史上看,凡采用这种办法处置利益冲突的社会,大多难以摆脱治乱循环、停滞不前乃至倒退衰亡的恶运。另一种办法是不同利益集团通过“谈判”而达成妥协,实现利益分沾和共享(当然不是等额均分)。这种办法的好处是避免了社会在极端对抗中消耗资源,其结果相对接近社会公正这种人类普遍的理想。王希教授指出,“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的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多方位的和连续不断的‘谈判’”;在不断的“谈判”过程中,各种集团之间大多能够达成妥协,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不断改善;同时,通过谈判,宪法的原则得到重新界定、不断修正和更新,同时不断衍生出贯彻这些原则的新机制,从而使美国宪法得以面对一个接一个的挑战,不断获取新的活力,于是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将“谈判”作为一个重要范畴引入美国宪政史,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的更新联系起来,极大地深化了对美国宪政和政治史的理解。不过,从《原则与妥协》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群体对于谈判机制的利用是不一样的,由此而实现的利益目标也有明显的差别。一般说来,强势群体、特别是那些接近权力源的群体,能够从谈判机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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