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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公共利益究竟如何表达为个人利益呢?可以想见,表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提供了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方式,也就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既然公共利益是具体法治的追求目标,法律就是要实现个人利益之和的最大化。[7] 功利主义的这种定义未免失于简单,但它至少是一个在理论上有意义并可操作的定义(尽管准确测量实际上仍存在极大的困难),且也很难设计出一个更合理与简便的计算方式。[8] 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体现,功利主义至少清楚表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平等组成部分,从而有助于祛除“公共”或“集体”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上学幽灵。因此,虽然功利主义至今仍受到不同学派的挑战,它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正统”理论。目前颇为盛行的法经济学正是以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
  事实上,方法论个体主义和功利主义理论通过转移我们的焦点,解决了我们原先遇到的“公共利益”难题。我们原先的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在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看来,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回答的,因为既然公共由个体构成,而法律很少以同样的方式影响社会中的每个人,因而究竟涉及到多少人才构成“公共”,往往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程度问题。拆迁为市区经济发展带来好处,表明人数不确定的许多市民都将从中得益,但被拆迁者却可能因补偿不到位而受到损害。在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究竟社会中哪一部分能正当代表“公共利益”呢?既然企业和被拆迁户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们都构成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幸好,社会功利主义不要求我们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是将我们的问题转变为:要决定是否应该拆迁,应当计算拆迁所带来的利益(譬如企业发展给本市居民带来的好处)和成本(对被拆迁户造成的损失或必须提供的补偿);只有利益高于成本,因而拆迁后公共利益有所增加,政府才应该实施拆迁计划。
  
  三、  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当然,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定义并将其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并不等于这种目标就会自动实现。事实上,如何衡量、确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本身成了社会功利主义的一个难题。拆迁和商业开发是否会比旧城改造带来更大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使公共利益更大化的其它方案?这些问题涉及到许多人的成本和利益之平衡,因而往往很难决定。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假想了一个“中立的旁观者”(neutral spectator):就和上帝一样,他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洞察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这样一个超然全能的“中立旁观者”并不存在。每个人只是比较清楚他自己的感觉而已,同时由于人“主要是自私的”(休谟),他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社会中其他人的利益。因此,社会功利主义并没有令人满意地回答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立法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关键问题。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目标是不可实现的,功利主义理论也因此受到了普遍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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