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的误译进一步说明翻译是“联系上下文”的重要性,因为这句话出现在本书开篇。但我在校稿时也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说明当时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该译法所引起的误会会带来Maxim所云的“司法审查最近在美国已经日渐式微”的结果。现在经Maxim慧眼指出,确系误译,至少是会引起重大误解的译法。
不过,还是有一点点探讨的意见的。就Maxim所举的例证“Housing market cools, along with weather”,若按照我的译法套译为“伴随着天气,房市也降温了”,我想这样的译法在该句中是不会引起歧异的。说到底,翻译的确是要推敲锤炼,不仅是上下文,而且包括我们常常会忽视但又无比重要的语法问题。
9、But fundamental law was the attempt to bind sovereign power whereas ordinary law bound individual action. It was on this ground understood to be a political instrument that could bind only politically and morally, not legally.
我译为:“但是,基本法的初衷是约束主权,普通法的初衷是约束个人行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法才被理解为一种政治工具,它能约束的只能是政治的或道德的行为,而非法律的行为。”
Maxim译为:“但是,基本法本来旨在约束主权权力,而普通法律则约束个人行为。在这个背景下,基本法被理解成一种政治工具,它只能从政治或道德上约束,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译法的争点在于我在后一句话中加入了“行为”二字。我有些自作聪明,但反而弄巧成拙。Maxim对此译法所产生的歧异的质疑完全正确。这句化的翻译给我一个教训:在翻译时不要忙着多加入自己的意思,而要忠于原文语法结构的基础上再对上下文进行推敲。
三、结论
Maxim君在他的批评文章中指出:“其实这本书对我国读者是很有用处的。中国目前对待司法审查的态度恰如作者所讨论的美国人在所谓的第一和第二时期(也就是马伯利案之前)对待司法审查的态度。
宪法被视为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基本法’,而不是‘最高级的普通法律’,因此不能由法院来解释和适用。但这样的译本妨碍了我们的理解,造成很多困惑和‘迷思’。”这一论断只有第一句是正确的,余下的皆是不大负责任的评论,理由如次:首先,第一句话虽然正确,不过实为空泛之论,“对我国读者很有用处”几乎可以用于大部分译著;论说的空泛或许正好说明批评者对该书的意思不甚了了;其次,第二句话简单认为中国目前对待司法审查的态度和美国人对第一和第二时期司法审查的态度是类似的,这实在是一个误导人的说法,这一论断体现出Maxim君的双重误解:一方面表明他对这本书所历史地证明的美国早期司法审查实践存在误读或不理解之处,这让我不禁又一次怀疑他认真读过该书的前几页没有;另一方面证明他对中国的法治现状及违宪审查的现状缺乏基本了解。简单比附实乃学术研究之大忌,对于学术有深厚理解的Maxim君对此当了然于胸,但为什么上述评论竟如此背离这一准则呢?第三,下一句话认为第一时期和第二时期的基本法“……不能由法院来解释和适用”,进一步证明了他对该书的误会,因为该书的研究就是要证明美国早期是有着司法审查的实践的,只不过性质上不同于马歇尔之后到今天的司法审查,那时的司法审查实践是作为避免革命的特殊政治行动而存在的;其适用的基本法是否为“成文形式”也并不重要;第四,该论断的最后一句指出“该一本妨碍了我们的理解,造成了许多的困惑和迷思”,也是草率说法。我在前面的回应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即使Maxim认为“彻底误译”的那几句话,由于我始终坚持“研究性翻译”和联系“上下文”的译法,所以其最终意思并没有背离该书作者的主旨。我在此再次申明:该书的翻译是认真负责的,并非粗制滥造的伪劣翻译作品,也值得向国内读者推荐。只要读读我的译本(包括我写的现在看来让自己并不满意的译者序言),相信读者对该书内容留下的印象一定会比Maxim在上述论断中对该书的评论更为准确。到底是翻译者还是翻译的批评者在误导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