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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适当的翻译批评?——就“《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回应

  我翻译为:第二时期的司法部门获得对基本法与普通法律的这些区分,其后果是,对基本法的维护被理解为一种与普通法的司法实施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基本法有自身的标准和限度。司法机构可以实施、但无法解释基本法,而且只限于可容许的违宪行为。
  Maxim翻译为:由于存在这些差异,司法部门在第二阶段为维护基本法而动用的资源被理解为完全不同于普通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施时的情况。就此而言,它有自己的标准和限度。它是实施、而不是解释基本法的司法权力,而且,它仅限于针对明显违宪的行为。
  其实这句话的翻译并不如Maxim所认为的那样简单,证据就在于当Maxim在论坛里要求其他网友提供翻译意见时,跃跃欲试的两位网友的翻译也并不令人满意。这句话的前面部分是一个状语,当属无误。其引导的主句的谓语是“was understood”,宾(表)语自然就是后面的“一种与普通法的司法实施完全不同的事情”(也即Maxim翻译的“完全不同于普通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施时的情况”),这样看来值得争议的就是主句中主语的确定。而在这里,我的翻译的“谓宾”句型结构和Maxim所作的翻译结构并无差别。根据这一分析,我要反问一句:Maxim说我这句话的翻译“主谓宾超级错置”,理由何在?针对我将"as a consequence of"说成引导下一句的连接词“其结果是”,Maxim讥讽为“真是‘大胆创新’啊”。我认为这种译法是有创新,但这种创新也是在理解原文句型结构基础上,在汉语表述上的创新,这种创新是最浅层次的,因为这样做只不过是将句首的“因为”放在句子中间而已,并没有影响后面的主句结构。举个汉语例子:“因为下雨,我不能出去”;我可以说成,“天下雨了,因为如此,我不能出去”。
  因此,本句翻译的争点就在于如何确定主语。我和Maxim的理解差异在于:我将defense of fundamental law作为主语,而Maxim将enlistment作为主语。我之所以作出如此理解,主要也是斟酌上下文的结果。现在说说Maxim对我将differences作为从句宾语的异议,正因为我将defense of fundamental law理解为主语,所以enlistment就成为修饰的定语,而我将这一词组在汉译中表述为一句话,其中differences为宾语,在理解全句上也没有多大问题。遗憾的是如果当时我在“第二时期的司法部门获得对基本法与普通法律的这些区分”中的“获得”与“对基本法”之间加上一个“的”字,意思就更明确了(司法部门获得的对基本法与普通法律的这些区分),也就不会引起Maxim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的非议了。但比较起来,整个句子的意思并没有变。好在我把“其结果是”放在了中间,而“其”字这个代词指的正是“differences”。
  这样整理之后,下一句话中的it当指“对基本法的捍卫”,但我在这里的处理有一些问题。考虑到对基本法的捍卫独特性也正在于基本法本身的独特标准和限度,所以我就把其译为“基本法有自身的标准和限度”了,考虑太多,反而有失,倒是当初就用原文“它”字,想来就更不会有争议了。其实的误译发生下一句话中,即在该句话中将it理解为“对基本法的捍卫”也是可以的。可惜我在这末一句话里将it理解错了,而且后面一句话中的concededly unconstitutional act,我将之翻译为“可容许的违宪行为”,确系重大疏忽而引起的误译。其实对concededly如何翻译我是反复斟酌的,并不像Maxim讥讽的懒得查金山词霸。concededly unconstitutional act在该书中出现多次,如果Maxim稍微通读全书,就能发现我在其它地方都译为“公认违宪法案”,我承认这一疏忽。翻译的过程往往是翻译到后面觉得前面的术语翻译得不妥,又反过来重改,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这一遗漏的失误。这又为“翻译复杂性”提供了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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