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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适当的翻译批评?——就“《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回应

  5、It has also thwarted our capacity to come to terms with the complex legal-political institution that is modern judicial review.
  我译为:“这也阻挠了我们与复杂法律政治制度即现代司法审查寻求妥协的能力”。
  Maxim译为:“这也妨碍了我们正视并准确理解司法审查这种复杂法律-政治制度的能力。”
  首先要申明的是,Maxim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居然意指我对come to terms with的翻译是根据金山词霸。他后面在评论我对 “concededly unconstitutional act”的翻译时(我在那句话中将其翻译为“可容许的违宪行为”,关于该处的误译,我会在下面予以检讨)更为武断地说我连“金山词霸”也懒得查,而且有能力在“不知所云”的情况下打字或写字。综观Maxim的评论,这样的武断、煽情的字眼随处可见,诸如“彻底初级”、“偶脆弱的神经受到极大的折磨”、“中小学生的翻译作业”等等。Maxim与我都是教师,就以一位网友的回帖所称赞的“Maxim老师以良师益友的态度评点译文”来看,作为经常指导别人读书翻译的Maxim先生在学生面前是不是也都是这样的口吻?适当的关于翻译复杂性和现状的评论当然是有必要的,但既然Maxim在这里提倡的是严肃的翻译批评,那就应当就事论事,想想韦伯所言的在进入具体研究对象时研究者应持的价值中立的学术研究态度吧。
  回到这句话的翻译。Maxim尽可感叹中国英语教育的不足,但我还是要诚实交代,就come to terms with而言,我一直接受的意思就是“妥协”、“达成一致”,所以在面对这句话时,我并没有查询手头的工具书,就作上述翻译了。对于译者来说,他总是要根据上下文具体确定往往具有多重意思的语词的含义。就本句而言,之所以我对于“妥协”的译法没有进一步考虑,是因为联系上下文觉得这样的含义是说得过去的。Maxim质疑说我们与“司法审查”寻求妥协?谁妥协?为何妥协?如何妥协?并说在这里无论是我们还是司法审查都不用妥协。对此,我不大赞同。根据上下文和全书,也根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背景知识,虽然如今对于司法审查实践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人们围绕马歇尔变革后所引入的“司法至上性”的争论却一直不断,而1930年代的法院危机之后所产生的司法自我约束及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论就是这种不休争论的一个部分。该书后面在叙述毕克尔的《危险最小的部门》时也谈到了和司法审查妥协的问题。所以翻译为“妥协”,恰好是与人们围绕司法审查的理论论战有密切关系的,正是在论战中人们对于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认同性才得以增强。即便如Maxim认为翻译为“正视并准确理解司法审查”更加妥当,也并不表明翻译为“妥协”是一种误译。
  (二)一个非常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来看看Maxim用这样的语词加在我身上的一处翻译。他说“这个是极为彻底的误译,严重暴露了译者的阅读理解能力,主谓宾超级错置。”而且我的翻译也让他脆弱的神经饱受折磨。至于吗?言下之意我连最初级的语法结构都没搞懂。真的如此吗?我真的像他说的如此不堪吗?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6、As a consequence of these differences enlistment of the judiciary in the period 2 defense of fundamental law was understood to be an entirely separate undertaking from the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ordinary law. As such it had its own standards and limits. It was the judicial authority to enforce, but not to expound, fundamental law and was limited to the concededly unconstitution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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