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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适当的翻译批评?——就“《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回应

  Maxim的译法:“其次,正如人们当时抱持着这样一种理解:基本法无法针对经判定的违法而得到常规的适用,人们也同样认识到:既然不存在这种违法,基本法也就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获得权威解释。面对分歧的正当解释所引起的无解论争,基本法默然静思,而它也不需要通过权威性地解决这种论争来维持自己的效力,这一点与普通法律不同。在缺乏对基本法含义的权威性决断的情况下,被质疑的政府行为得到维持,争论从不止歇,而宪法原则的生命力也毫发无损。分歧的多种正当解释之间的论争显然是个政策问题,恰如其分地留待人们从政治上以及公意上加以解决,而不是等待司法解决。人们无法适用基本法来制裁真正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没有经判定的违反基本法的行为,也就没有必要对基本法作出权威性的阐释;采取司法手段来解决政治争议被认为是不妥当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基本法从未被设想成这样一种法律:确定这种法律的含义是司法部门的权力和义务,直到进入19世纪之后很久,情况才有所改变。”
  Maxim对我的翻译评论道:“整个一段话都不知是什么意思。”好了,现在这两种翻译都摆在这里,恭请各位读者先仔细阅读这两段译法,看看是不是我的译法不知所云,是不是Maxim的译法就比我的译法意思明了。
  我真的要感谢Maxim将这段话作为翻译问题的个案提出来。Maxim为此大发了一通感叹,要义是对原文要读懂,译者不能打马虎,而且汉语表达也很重要。Maxim接下来仔细分析了各种语法的问题。不过,这些所谓的问题都未影响我对全段翻译的准确性。这断话倒可以表明我的一些翻译风格。其实这段话的争议最终落脚点还是所谓的对原文理解的正确性问题。既然Maxim大发了一通议论,我在此也就有必要多说几句。
  我要说的核心还是“研究性翻译”的问题。所谓研究性翻译,不仅要求对相关的司法审查的一般知识和制度的背景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对原著本身上下文意思的研究把握。这一点恰好往往会超越我们以前对于司法审查知识的理解。理由在于,一部称得上是学术性的严肃著作,它当然要提供一些新的东西,这种新的知识或者新的解释就是该著作对于司法审查领域的贡献所在。因此,我在翻译本书时尤其注重反复把握上下文甚至根据全书的意思确定具体语句的翻译。
  从这段话的整个意思看,分歧还是在于我们对于全书主旨是不是有一致的理解。这种理解也决定了对本段第一句中“determined violation”如何翻译的问题。结合上一段话以及本书其他许多地方,表明当时的人们认为对于那种由主权这种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真正的、明显的重大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不能用惯常的适用普通法律的方式来实施基本法。基于这样的理解,我在翻译时并没有望文生义地就将“determined violation”翻译为“经判定的违法”,而是数次考虑后翻译为“有意侵犯”,这样的翻译也展现了这种由主权实施的违宪行为的严重性。其实,如果稍加仔细研读这段话的后面,就有“如果缺乏对基本法含义的权威决定,受到挑战的政府行为就能维持”(Maxim将challenged governmental action翻译为被质疑的政府行为,这种“轻淡化的”翻译也表明他没有真正理解上下文),其中的“政府行为”也清楚说明“determined violation”不是Maxim所翻译的“经判定的违法”,不是那种和别的违法同样的都可以接受现代司法审查的一般意义的违法。
  这样分析之后,读者对比阅读我和Maxim对全段话的翻译,就可清楚我的翻译是不是囫囵吞枣原文,是不是“整个一段话都不知是什么意思”。Maxim提倡研究性的翻译,结果却在没有仔细研究上下文的情况下把我本来翻译对的整体意思纠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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