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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适当的翻译批评?——就“《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回应

什么才是适当的翻译批评?——就“《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回应


谌洪果


【摘要】编者按:虑及学术批评与反批评是促进学术事业发达的牛虻,特刊发谌洪果先生对于法律思想网“《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一文的回应文章,原批评文章在“讨论中”固暂不转载,地址为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031,裨便网友自行浏览。批评与回应皆不必然代表本站观点,特此说明。
【全文】
  在法律思想网上看到了Maxim等人的“《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的帖子合集,觉得有必要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和回应。
  一、必要的交代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学术观察网”论坛上Maxim对这本译著进行质疑时,我本来想一一跟贴回应的,但后来看到各种回帖和相关的对翻译的“评断”,便不得不打消了逐一答复的念头,理由在于,在Maxim之前就有人在根本没有读过本书译文和原文的情况下,断然指责该书将Social Contract翻译为“社会契约”是一个错误,并不负责任地指出该书是翻译垃圾。结合Maxim帖子合集中(不是现在的整理版)有人发出的一些武断的“全盘否定”的声音,我对这样的“翻译批评”已经甚为失望。我也决定不再参与论坛上的各种容易陷入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讨论,以避免损害自己的思考。
  我拜读过Maxim翻译的大著,也看过他以前对于韦伯著作翻译的批评,所以很愿意看到他对本书翻译错误的严肃认真的举隅。但这样的赞同,其前提正是因为我相信我对本书的翻译是认真负责的,对于本书翻译所做的各种知识准备也使我相信这本书的翻译不至于造成国内有关司法审查研究的误导。我非常赞同Maxim所说的“学术翻译的复杂性”,但我要补充说,这种复杂性在今天必须包括对学术翻译进行批评的复杂性。如今动辄指责翻译问题的简单化做法;不看原文或断章取义就指责翻译的做法,以及因为翻译中本来难免的错讹或完全可以商榷的地方就否定整本书的翻译的做法,我想比起不严肃的翻译来说,这类轻率的翻译批评可要多得多了,到底是谁更不负责任呢?我所举的上述轻率做法当然不包括翻译和治学一向严谨的Maxim对本书翻译的批评。但是,我对Maxim所赞同的另一个人的说法则持保留意见,该说法认为,“这类题材的作品如果翻译得恰当,再加上必要的注释,应该是很容易懂的,根本不是神秘的事情”,对我来说,不仅是在翻译过程中,就是在读中文著述过程中,我都对文本本身有一种越来越深的敬畏感。这涉及到如何理解文本本身的复杂的解释学问题。更何况理解和表达之间本来就存在不小距离。有些问题是作者本身就没想清楚,有些问题是想清楚了但表述不清。这类题材的作品当然比Maxim君用力颇深的韦伯著作要容易理解多了,但它们是否真的那么简单、毫不神秘?我实在不敢托大。在法治刚刚起步,违宪审查制度远远没有确立起来的中国;在国内学界对相关制度还相当缺乏介绍的情况下,理解这类著作的障碍当然存在,甚至不小。
  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译者会借口“西文著作复杂精微”而胡乱翻译,更不是对“汉语表达力”及“中国知识人理解复杂文本能力”的侮辱或蔑视。相反,我倒觉得这种对著作的谨慎态度是对原著和读者的极大尊重。我也从来没有借口西文著作的“复杂精微”来为翻译的失误开托。译者在翻译时当然要比一般的读者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下更苦的工夫,也更应当在认真逐字理解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性的翻译”,所有这些翻译的观念,我都与Maxim持一致的态度,并且在自己的翻译实践中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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