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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一)

  而立法“不容易”者,是因为既要制定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的法律,还要考虑到将来与国际接轨;既要考虑到我国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还要考虑到人民大众对金融证券交易所理解的程度。《证券法》如果规定得太超前,在实践中必然被束之高阁,无法执行。反之,如果规定得太僵化,证券市场发展必然受到限制。法贵在于度,宽严适度的法律才是良法。法贵在于行,能够执行的法律,才是好法。所以要制定这样的良法不容易。
  我们现在看到的《证券法》既不是一个全盘西化的法律,也非不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法”,而是一个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尽管它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它是建立在几百个行政规章基础上的,是在总结市场管理第一手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它的立法质量足以超过以往许多“早产”的法律。
  过去,我国确实曾经制定过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法律,原因就在两方面:要么照搬西方的法律,要么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图解”。参考西方法律经验十分必要,像水稻杂交一样,会产生“杂交优势”。但是,不能“催生”,一定要足月而后生,更重要的是在西方的基础上的升华,升华出本土化的成果来。笔者认为《证券法》经过了多年的立法磨合,可能避免这两类缺陷。
  我国的《证券法》前后搞了6年,经过了4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于制定这部法律,全国从立法机关,到政府各部门,从高校学者到外国专家都花费了心血。比较外国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证券法》的立法成本还是比较低的,速度也是比较快的,证券产业的成效是比较大的。因为,《证券法》的制定与审议过程,从来没有阻碍我国证券产业的发展。该法公布后,从长远观点看,也会促进证券产业的稳步发展。
  四、 《证券法》出台改变了原来的“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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