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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一)

  很容易看出,我国的《证券法》比美国的法律,限制更加严格,券商的自由空间更小,交易品种也更少。例如,我国《证券法》中限制券商对股民融资或融券,而美国法律则不以为然。我国法律规定分业经营,而日本的金融法律改革正提倡证券与金融兼营。中,美,日三国证券法中类似这样的差异还有许多,但是,笔者不能简单的说谁的法律好,谁的法律差。关键是看法律对本国证券产业稳健发展是推动,还是阻碍?还要观察法律对该产业推动后,又对国民经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有考察了法律与经济发展全面关系后,才有可能作出正确评价。
 三、 倒转过来的设计,也许更节约社会成本
  先立法,后发展证券产业?还是应该倒转过来,先发展证券产业,后制定《证券法》?我国走了一条倒转过来的设计路线,先有了八年发展证券业的本土经验,这时再来借鉴外国经验时,才会有自己的深刻评价,才可能找出符合本国习惯的解决方法。当年邓小平同志对发展证券市场说过的话,笔者现在仍然记忆犹新:先搞试点,成功了就搞下去。不成功就关闭。所以,我们先发展起了证券产业,八年以后才出台《证券法》。
  我国的证券产业“八年抗战”,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试验成功了。如果等到这部法律搞出来后,再发展证券产业,社会成本将会更大。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制定《证券法》既容易,也不容易。所谓“容易”者,证券法知识体系在外国有上百年积累,有浩如烟海的理论著作,成千上万的操作性法规与法院判例。外国法学院将《证券法》作为第一个法学学位的选修课之一,外国专门从事证券行业的律师也比比皆是。所以,借鉴外国的知识与经验并不难。从本土资源来看,我国自己也有丰富的历史资料积淀。1949年以前的上海是当时亚洲最大的金融中心,证券行业非常发达。广州和天津也是当时重要的口岸城市,金融业也相当发达。当时也已经有了法律法规,有市场规则和法院判例。现在我国的香港与台湾,更是亚洲的金融中心,证券立法与司法都相当发达。台湾有完整的大陆法系的证券法体系,而香港则有成熟的普通法证券法体系,所以,在亚洲除日本外,我国主权之下的这两个金融发达地区资本市场如果相加,应该是亚洲最大的资本市场。所以,借鉴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经验,也是比较容易的。所以说,立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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