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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一)

  另外,我国法律中的“行政主导”特点,也使法律在未来的执行中有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点。再如,《证券法》中对“并购”的规定,就没有规定得十分详细,法律将这个内容交给操作层面的行政法规来具体细化。如此等等。我国的法律要执行,必须先要考虑本地化接收的程度,考虑本地条件的特点。立法不是阐述“真理”的过程,执法更非“数学证明”的推演。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之中还包括了人类的道德和行政的本土习惯,浸透着市场经验与传统文化。同建立在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宪法主义的美国普通法相比,我国法律更显现出东方特有的行政主导法制的色彩。
  学法而“变法”是各国的规律,世界主要国家的证券法差不多都是临的美国“红模”。其实,美国最早也是参考英国的,但是从1929年大危机后,美国“变法”了,统一了监管机构,赋予其巨大的权力,证券管理委员会设在国会,与联邦储备银行同级。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较长,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美国所创立的模式,符合西方证券产业发展的特点:国家统一而严格监管,稳定市场,保护大众投资者。
  以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日本、英国、澳洲、加拿大等国都借鉴美国监管证券市场的经验,从表面上看似乎有“言必称美国”的趋势,但是各国证券产业发展的成功,主要有它们背后不容易被观察到的原因,这就是各国和各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将美国的经验本地化了。
  本地化最成功的证券市场可能要属香港。香港将股票与期货统一起来监管,这一点是美国想要做而做不到的事情,香港做到了。香港的统一监管体系比美国更先进。日本目前正在进行“金融大爆炸”式的改革,1999年1月1日会有24部有关金融的新法律生效使用,新法律的架构融合了证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行业分营不再限制,金融行业的融合经营将为金融机构展开更广阔的市场。日本未来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将会更高,更加符合全球化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趋势。英国证券市场监管也进行了统一化的改革,特别对私募发行的规定,比美国更加合理与灵活。所以,英国证券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私募证券流通的市场,在金额上早已超过了美国。美国也修改了法律,借鉴英国的经验,在吸引外资方面同英国展开竞争。
  我国《证券法》也有较强的本地化色彩。正是因为这一点,许多熟悉美国模式的学者才对原来的《证券法》草案提出“美式”的矫正。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政府管理方法和证券市场成熟程度等不同于美国。例如,我国证券市场流通市值仅仅占国内总产值7%,但是,我国登记入市的股民就已经达到3700万人。我国主要投资者是没有经验,资金数量少的“小股民”。美国股票交易市值保持在国内生产总值的80%以上,而市场上的投资者主要是有专业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针对中美两种不同投资者结构,法律规定内容必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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