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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一)

  二、“活的证券产业”需要“活”的游戏规则
  我国证券产业是一个“活”的产业,它是一个“充满活力”的产业,又是一个“活力四射”的市场。“活”是证券产业的特点,又是这个特殊产业的需要。“活”的产业需要“活” 的游戏规则。我国的证券产业更表现出一种有特色的“活”,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因为,其一,我国的人均自然资源少,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受到人口因素的限制。所以,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道路一定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在我国发展本土化的资本市场,要借鉴西方的经验,更要寻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活”的发展路线。对于西方的经验要“拿来”,但是拿过来要“变”,变则“活”,“活”则发展,不变则“僵”,“僵”则停滞。过去八年来,我国本土化资本市场发展过程的实践已经证明,我们已经将西方的东西“变”为中国的东西了,变“活”了,证券市场发展了。
  其二,我们研究西方法律经验的时候,西方还没有当今电子科技与通讯产业发展的背景。现在时代不同了,电子化与信息产业对传统资本市场运作方式发生了基础性革命,革命的标志将是“四化”:从“有纸化”到“无纸化”,从“有场所化”到“无场所化”,从“本地化”到“全球化”,从有“中介化”到“非中介化”。上述四化使我国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可以选择新的技术。所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一定要照搬西方所走过的60多年的的发展历程,而是采用“活”的技术思路,“活”的发展战略,重点切入,发展会更好。
  在我国《证券法》中,一些条款也反映出“活”的色彩。例如,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对“证券”下定义。这一点对西方学者来说,难以理解。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香港1992年的《证券与期货综合条例》和英国1996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都对“证券”下了定义,为什么我国的《证券法》不下定义?
  我国《证券法》确实没有采用下定义的方法,而是采取了灵活的方法来处理。笔者认为,采用东方式的文字处理方法,使“证券”这个在文字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意义上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在《证券法》上保持了广阔的空间,对未来监管空间保持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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