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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弱治理地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工具报告(征求意见稿)

   公司是否鼓励将此类原则运用到公司在弱治理地区的分支机构和合资企业中?
  管理体系
   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是否明显和积极地致力于保证在弱治理地区的投资以符合公司政策的方式进行?
   公司是否就落实管理体系和充足的内部控制以应对弱治理地区的高风险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公司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确保:
   所有级别的职工-从普通工人到高级管理人员-知晓公司政策、他们的法律义务和与他们工作有关的国际标准?
   管理操作(如招聘、提升、赔偿、职工评估、纪律措施和内部审计)是否激励职工遵守公司政策和法律以及遵守相关国际文件?
   职工是否确信,如果他们因为遵守公司政策、相关国际文件或母国或东道国法律而丧失业务,他们将得到他们的上司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并不会有任何负面后果?
   职工是否知晓,当其面临违反法律或不遵守公司政策和相关国际文件的压力情况下,如何寻求帮助?
   对向管理层,如适当的话,向主管机关真实报告违反法律、经合组织指南或公司政策行为的职工,公司是否确保不采取歧视或纪律措施?
  报告与信息披露
   公司是否保证及时、定期披露有关其活动、结构、财务信息和业绩的值得信赖的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是否能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如适当的话,按照业务类别或地理区域分类?
   对其在弱治理地区经营活动的披露、会计和审计,公司是否适用了高质量标准?
  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其财务报表经过充分外部独立审计?
   公司是否给予高度关注,以保证对关联公司交易估价使用了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
   公司发布的信息是否可很容易以经济的方式得到?公司是否采取适当步骤,如必要的话,将信息提供给不能获得书面或电子版式的群体?
   公司是否支持发展与其经营有关的透明度国际原则?
  Ⅳ.政治活动
  15.在所有社会,商业可在政治进程中扮演合法和有用的角色。但是,如果投资者试图利用政治活动获取不当好处,他们将违反母国或东道国法律,不能遵守国际标准。
  16.制度缺位是弱治理地区的特色,这有碍公共和私人部门有效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类制度缺位包括:缺少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伦理的有效机制;各级政府官员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缺少投资保护的规则框架;对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缺少充分灵活的程序及财务和管理控制。
  17.弱治理地区的投资者经常会发现,有必要与高级别的政府和政治人物结成政治联盟,以保障他们的投资免除备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威胁。 此类威胁的产生,是由于不能对政治人物的权利进行充分限制-在效果上等同于,投资者,通过他们的政治活动,创造了一个非正式的投资保护体系,以弥补权利保护规则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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