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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的深层思考

  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有可能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都合格,而且只要单位主体合格,必有合格的自然人主体,因为单位本身不可能实施任何行为,单位行为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也有可能在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内部某一或某些自然人构成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虽然单位主体不合格,但只是不能使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已,在特定情况下,仍有自然人主体合格的可能,仍有追究单位内部某一人或某些人刑事责任的必要。单位犯罪是刑法修改后增加的内容,它扩大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范围。从立法原意上看,它不带有削减原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内容的功能,更不应因此使单位内已经构成犯罪的某些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是单位犯罪而逃脱法律制裁。
  二、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
  我们以最普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为例。我们知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盗窃罪没有构成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对以单位为主体的,为了单位利益的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能依刑法对其处以罚金刑。即使是以单位为主体,为了单位利益的盗窃,达到数额较大并符合盗窃罪其他要件的要求,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是行为实施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一种典型的盗窃犯罪,它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同样出自故意,虽然有时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行窃,但是刑法所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无以行为人本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要件要求。如果行为人受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由单位主管人员组织,则为共同犯罪。参与了盗窃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更为明显的例子还有。如果某单位为报复竞争对手,雇凶杀人。由于法律没有将故意杀人罪规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对该种单位不能适用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但是我们能够以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而免除雇凶者的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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