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在二种情形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上述关于侵害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情形:前两项规定了错误羁押引起的国家赔偿,中间一项为经审判监督程序引起的国家赔偿,后两项规定了违法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赔偿。除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情形外,其余两类都有可能于不起诉决定生效以后发生。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表明,国家刑事赔偿的核心内容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羁押或违法伤害,而这种错误羁押或违法伤害不是由不起诉的行为产生,也不是由不起诉的存在而得以证明。特别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羁押为事由的国家赔偿,由于不起诉的确立而表明拘留、逮捕或被羁押没有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规定了几种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的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在被不起诉以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可以免除刑罚的人被羁押的,在被不起诉以后,国家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法律关于不起诉的适用都规定了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前提。对绝对不起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相对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而对存疑不起诉只是经过补充侦查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谓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以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存疑不起诉虽然由不能认定有罪而产生,但也无法直接说明逮捕错误,所以不能由存疑不起诉直接产生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