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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与国家赔偿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认为绝对不起诉也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的判定,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些情形并不涉及有罪与无罪的认定问题。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只是不再追诉,其所实施过的行为不因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改变;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只是免除刑罚,并未将行为人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特赦为无罪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只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如故意杀人的,不能因罪犯死亡而认定其没有杀人,或者认定其杀人行为不是犯罪。能谈得上无罪认定的只有第一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在,不认为是犯罪的,但是不认为是犯罪的和行为本身不是犯罪也不能相提并论。行为本身不是犯罪的无罪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某一行为客观上是否构成犯罪与司法机关是否认为构成犯罪并不完全一致,无罪行为与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之间的差别也决定了对于不是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不能决定不起诉。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所谓相对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来说,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有明显不同。与绝对不起诉相比,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有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六条专门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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