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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难防“草民炸法院”

  应注意者,我所主张的“司法为人”,在本质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蕴涵的人性机理是一样的,那就是:理性地尊重每一个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公务员”——法官,要在审理或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时,不能携带“官——民”思维之病毒,要把涉案人员确实看成“当事人”而不是“当事民”,更不能看成是“当事草民”。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也应该提高案件审理的细腻程度,合理把握“司法正义观”,既不能越过程序,“跨栏求实体”;也不能忽视实体,“死板套程序”。两者都容易使案件要么囫囵吞枣,要么扑朔迷离,很可能就会让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法院是审判机关,但在我看来司法活动却不仅仅是走马观花地审一下、判一下了事,驾驭好审判活动要求每一个司法官都要掌握审判艺术,不仅包括法律业务之智力艺术,更包括诸如道德、伦理、心理等非智力艺术。“司法为人”就是既要瞄准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又要瞄准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还要瞄准人性,“以人性为关怀”。因此,我土生阿耿认为,“科学司法观”的涵义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性为关怀”。
  科学司法观同时也是司法契约观。也就是说,在“司法为人”的理念指导下,其实在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司法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家”,当事人作为享有私权利的“私人”,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各方面利益现量分析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双方是不平衡的,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因此,在司法契约义务上,法院和法官应该承担更多的司法照护义务。一旦该义务被法院或者法官违反,或者当事人认为该义务被违反,那么,作为弱者一方的当事人则可能会因为法院或者法官对司法契约的“违约行为”,而采取一些应对性措施,包括上诉、申诉、上访等正当救济措施,也包括刺杀法官、轰炸法院等非正当救济措施。其中,把“当事人”看作“当事民”或者干脆骂为“草民”、“刁民”,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司法契约的行为,也与“司法为人”这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相背离,于是,轰炸法院之事件制造出来,在司法契约这一点上来讲也就不难理解了。
  “司法为人”的科学司法观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对法院或者法官的约束。但是,问题又出来了:司法以人为本,那么,人以什么为本呢?这就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尊重问题了。如果当事人在对法官、法院和法律毫不尊重甚至藐视、仇恨的情况下,那么,无论法院审判案件有多么公正,总也不能摆脱这些人的纠缠、侵扰甚至谋害。所以,我认为,司法以人为本,人则也要以人为本,尊重作为“人”的法官,同时以法为信,尊重作为应该成为信仰的“法”,而不能铤而走险、以身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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