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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难防“草民炸法院”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时,不仅不应在“口号”面前羞羞答答,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做好“口号”的大文章。那些专门为此创作的同志,不妨在有一些“口号”上再斟酌一番,突破传统思维之固有瓶颈,从最有利于发挥和实现“口号”功能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口号”创作得更为科学。比如,“司法为民”这句口号,如果渲染得多了,在当前中国“官本位”色彩还相当浓厚的文化背景下,反而不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本来目的。因为在“官本位”的传统观念流里浸泡的部分官府和官员,包括司法官,很容易产生一种呈纵向分布而不是横向分布状态的“官——民”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的害处在于,让一部分官员无意中惦记或留恋漫长封建社会时期的统治结构,进而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把“民”贬作任意宰割的“被统治阶级”。这就很危险了。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行政行为也好,司法行为也罢,“民”就会很可能被这些社会主义官僚人为地划分为良民和刁民、贵民和草民等。事实上,现实中也确有一些昏官,摆出一副脏兮兮的“臭架子”,露出狰狞的面目,把“行政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骂为“刁民”、“草民”。我最不放心的正是这些所谓的“刁民”和“草民”,因为他们一旦被划入了这一群体,其实就不再是“人”了,至少人格会大为减等,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因为有人所鼓吹的“差序结构理论”而随时受到冷落、搁置甚至侵犯。
  因此,在“官本位”的陈旧观念依然飘摇在部分官员的心田里而没有离去之时,应该在“口号”宣传和理念培育上淡化一些政治色彩极为浓厚的用词,着重启用一些带有浓郁法治色彩的词汇。以我浅薄的理解,这里的“民”从“人民”的角度来理解的话,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人”则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过分地强调“民”,反而让人们感到“人治”之幽灵的存在,而特别地突出“人”,则会让人体味到“法治”之精神的到来。毕竟,现代法律上的“人”都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主体地位,享有主体权利,承担主体义务。所以,多提提“人”,少说说“民”,在我土生阿耿看来,这是崇尚法治的体现,也是追究文明的写照。其实,现在流行的一些“口号”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确实在宣传中发出了一些亮光,例如“以人为本”就是一个典范,我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的和谐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于是,我倒很想建议将“司法为民”的口号及时修改为“司法为人”。这样的“口号”更具有法治意义,尤其放置在司法之语景下,这种提法似乎更为和谐。一方面,司法活动不是抽象的活动,而是具体的活动,它针对的应是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具体的“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像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来规制并非确定化的相对普遍性的人,也不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行为实现“造福于民”的广泛目的,法院只能处理实际发生的特定的案件,为人的合法权益之保障、为社会秩序之保障、为国家利益之维护,提供司法的最终救济和裁决。其直接意义其实就是“为人”,包括为官人,也包括为民人;包括为自然人,也包括为法人。另一方面,强调“司法为人”更有利于将该口号落到实处,因为根据前文所指出的,“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抽象概念,尽管说实现“司法为民”之宗旨依靠每个具体的案件来体现,但具体案件中即便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或者“不圆满案件”,在“司法为民”的解释语境下,这些令人不满意的“不良案件”可能对整体意义上的“为民”形象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却给具体的“人”带来程度不同的伤害。而由于“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在个体意义上也是一个具体概念,提出“司法为人”之口号,则会比“司法为民”更实在,对司法官的约束力和预警效应也更为直接。可见,“口号”也有空洞程度之差异,我尽管不反对在治理活动中提“口号”,但却反对空泛口号、抽象口号甚至虚假口号。故此,我主张,在刻意强调“司法为民不是口号”、摇旗呐喊怎样落实“司法为民”之前,应该首先大胆承认“口号”在事实上应有的功能,同时在“口号”的提法上多动点脑筋,不必要求做到精益求精,但至少要保证朴实真挚,然后才可以付诸实践。否则,“口号”本身是空洞无物的,谈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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