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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长于或短于董事的任期,孰优孰劣?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监事任期短于董事为好,他认为,“因董事系执行业务,需要驾轻就熟之人为之。而监察人乃系监察业务,须冷眼观察才好,久之难免与被监察之对象发生感情,碍于情面,势难达成其监察任务也。”⑦学者石少侠亦倾向于这一观点,认为监事会的任期短于董事会,有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因为人员的更替可使前后两届监事会对同一董事会进行交错监察。⑧学者梅慎实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监事与董事任期一致或长于董事,有利于监事切实、持续、跟踪监察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监事的任期过短,就难以知悉董事或经理管理、执行公司业务的细节及过程,就难以随时对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作出迅速反应,就难以发挥监督作用。⑨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监事会功能发挥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公司法》所规定的监督机制是否强劲有力,监事会之地位能否保持超然独立以及监督权之行使是否有可靠的后序保障等等这些根本问题,而与监事、董事任期之比差并无必然联系。易言之,监事任期长于董事者,监事会的运作可能成功,亦可能失败,反之亦然。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届满未被连选,则当然解除职务。至于任期届满前出现的可能导致监事职务解除的其他原因,立法丝毫未提到。这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好像监事一旦上任,都将任满三年期限,其职务解除的唯一原因就是任期届满后不再被连选。事实上并非如此。除了任期届满外,监事被解任的事由还有:自行辞职、股东大会或职代会(工会)的决议、法院的裁决、因违规转让股份等。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一旦发现监事违规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监事职务应当然解除。监事自行辞职的,不能视为当然解任,须经原选任机关决议通过方可解任,决议通过之前监事若是怠忽行使职权,所致损害由该监事承担,以免监事借辞职脱逃责任。同时,为了使那些敢于坚持公正立场,力行对董事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致随意不公正地被解任,我国需要在公司法中建立监事的身份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任意解任监事,监事的解任必须在专以此为目的而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职代会上进行,且被解任的监事应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监事任期未届满即将其解任的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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