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人团体的法律特征
1、合法成立
非法人团体在实体上应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社会组织即为非法组织,不能称为非法人团体。尽管法人的设立也能体现团体设立的自由,但是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相比而言,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更能体现“结社自由”,其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方面,一般由设立人自己决定,法律通常不作强行规定。
2、具有组织稳定性
首先,在构成上,非法人团体一般是多数人的集合。其次,这种集合不是由多数人松散和临时性组织的,而是要以一定的目的而成立和存在,并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相应的代表人和管理人,表现为团体形态。再次,非法人团体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团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非法人团体能以自己的名义或名称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这使其不同于只能以所属法人名义对处交往的法人职能部门。
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和在目的范围上存在限制等;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如作为非法人团体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4、具有诉讼能力
以非法人团体的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该非法人团体承担,而不是由其代表人、管理人或者其他成员承担。所以,非法人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起诉和应诉等,即具有诉讼能力。
5、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或经费,是其存在和运营的物资基础,也是它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保障。但是,非法人团体通常只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这种相对独立性表现为非法人团体虽然对其财产或经费不享有所有权,但却可以统一管理、支配和使用,以确保该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以便实现团体利益。
6、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非法人团体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这种不独立性的财产决定了其财产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非法人团体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非法人团体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拥有财产和经费,则由自身承担,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设立人或出资人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非法人团体成员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三、非法人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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