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法与私法划分之探讨

  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至今尚无定论。瑞士学者郝林嘉(Hollinger)曾列举不同学说达十七种之多,德国学者瓦尔兹(Walz)也曾列举十二种学说,足见其见解之分歧。④本文仅介绍主要的几种观点并加以评述。
  利益说,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者为私法。乌尔比安倡导此说。这一学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公益和私益用语本身存在确定的困难,不便具体应用。其二,任何法律会同时兼顾公益和私益,刑法虽属公法但亦具有保障私人生命财产安全即私益;民法虽属私法但也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社会伦理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公益。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且在于适当的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应用说,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即“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反之为私法。应用说在技术上非常简便易行,但是它不能解释法律划分的实质理由。
  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的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该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导。这一学说仍有缺陷,国家或其他公权力机关有时也与私人缔结买卖、租赁或运送等契约,如政府采购等;私人有时会立于国家地位对其他私人行使公权力,如海商法规定船长因维持海上治安得行使警察权等。
  性质说,此说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其区分标准,又可细分三种学说:(1)权力关系说,即规定不平等关系或权力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此说无法解释国际法,国际法虽属公法但却规定国与国之间平等权义关系。(2)统治关系说,即规定国家统治权关系的为公法,规定非统治权关系的为私法。该说的缺陷在于,确定统治权问题上不易明确且难以操作。(3)生活关系说,即凡规范作为国民自身一份子资格而产生的国民的生活关系(私的生活关系)的为私法,如买卖、婚姻、继承等;凡规范作为社会一份子立场而发生的社会的生活关系(公的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如当官、纳税、服兵役等。批评者认为这一主张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新主体说,凡规制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仅规制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此说乃折衷学说,颇具说服力。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