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政的能力需要继续增强。
中国加入WTO后,固然需要在“外围”上要有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但内因才是更为关键和根本的。除了上文所说的“依法行政意识”需要提高之外,我认为,依法行政的能力也应该进一步增强。这既是由WTO框架下的内外环境的外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自身的内在要求。一方面,WTO规则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变为以引导、指导为主的宏观调控,并且要与时俱进地增强经济调控能力;国内法规则尤其是作为根本大法的
宪法,也要求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现代行政的法制化也要求政府要提高行政能力,包括对法律的理解力、施行力,而政府目前存在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的顽症招致政府在许多方面不能依法行政的现实,也要求政府要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来克服这些弊端。我认为,加入WTO之后,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政府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首先应在“透明度”上狠下功夫,做到法制规则下“透明行政”,构建“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因为权力的行使一旦不透明,则会意味着滥用的可能性增加,也就容易连带发生官员腐败。而增强“透明度”就必须有“程序意识”,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因此,诸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程序性机制应该切实完善。通过增强“透明度”为突破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依法行政的环境尽管是外因,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尽管是内因,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要保持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就必须通过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来实现,相应的,好的行政环境也有利于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政府必须通过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运作来尊重和保障私权,杜绝公权任意侵犯私权的丑陋现象。如果说没有私权的社会不是法治社会,那么,在一个公权任意干涉甚至侵犯私权的社会,这同样不是法治社会。在中国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等对话秩序,这不仅是WTO平等原则的要求,更是国际和谐社会对中国政府依法行政所发布的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完成这一课题,以顺利通过“课题终期评审”。
2006年1月7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该篇通俗网文是结合笔者在2005年12月14日接受“第一财经”关于纪念中国加入WTO四周年“依法行政”话题的电台采访扩展写作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