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大有改观。
过去,政府的行政行为权力色彩和管理色彩较为浓厚,强调服从性,而服务功能或者职能相对淡薄,但加入WTO之后,政府是入世的主体,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怎么更好的承担义务?如何更加切实地履行职责?这就要求政府准确定位,及时作出职能调整,就像中央要求的,要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可以说是中国加入WTO大背景下的一种新型政府职能观,也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必然要求。不能不承认,各级政府在服务职能上都做出了不懈努力,不仅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以及突发性应急事件上表现出了服务型政府的姿态,而且在一些为维护和保障具体群体利益方面也同样赢得了民众及国际社会的赞赏,比如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贯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样一来,依法行政中,政府的服务意识提高了,服务措施到位了,可以推进整个投资环境的改善,我个人认为这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规则相吻合的。
(三)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效率明显提高。
WTO规则是一个促进贸易自由的规则,贸易自由不仅要求贸易安全,而且还追求贸易便捷,这就要求成员国或者成员方的政府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为此,近年来中国政府作出了不少努力。比如,加快了电子政务建设,扩大了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改进和完善了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政府信息,透明度增加了,办事效率也提高了。再比如,国务院还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努力减少审批环节,尤其是《
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行政效率比以前明显提高。我认为,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比如说,WTO要求,每个成员与WTO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迅速地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都能够知晓,这样才能让贸易伙伴或者投资主体更加及时的了解中国的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
(四)行政民主化程度渐趋推进。
依法行政要讲究行政程序,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程序规范,这是行政民主的体现。正如有人所指出的,“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可以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加入WTO之后,在中国政府的一系列行政行为中,已增添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色彩。行政立法过程中注意举行多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等,都是行政民主的体现。比如,2005年“
个人所得税法”在修改时,就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以合理确立起征点,最终通过这部法律时,也吸收了相关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