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判例与案例教学法
运用判例开展教学,我们称之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领域,开展案例教学法,应首推美国人蓝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他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有趣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结果。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朗代尔在其著名的《
合同法案例》(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s ,1870, the first book used in the case system; enlarged, 1877)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惟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11]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法,将案例教学法推向了极致。诊所式教学法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方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学教育一方面吸收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12]判例就是法律,判例是其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各大学法学院主要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基本目标,从学生刚进校学习时就以具体的案例为学习内容,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逐步形成和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完成学生的法律训练。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法。
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理论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到1950年底,我国先后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和法学专著共165种。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内部使用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之“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影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注释。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与此相对应的是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