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还有规定,裁责分离原则,我国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没做好,可以用这个原则分析我国各个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做的如何。另外还有收支两条线,收上费用全部上缴国库,支出按照计划来, 不跟收入有任何挂钩。我认为
行政处罚法实施的最不好的是这两条。收是分开了,但收上的钱与返还的成比例,罚的越多,返还的越多,鼓励处罚,这会滋生腐败。所以,收支一定不能挂钩,要严格两条线,否则腐败制止不了。
行政处罚以后,程序就很完善了,我们又制定了《
行政许可法》,其作用应该比处罚法要大,经济发展,市场处于自由状态,后来市场失灵,政府要管制,七八十年代是政府失灵,要回归市场,放松管制,而许可是政府管制的重要一块。南方和北方经济差异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放松管制,北方人的脑袋就是想着这不行那也不行。我认为,应该凡是市场自己能管的事统统回归市场,市场管不了的交给政府,这就是政府职能。政府管不了的比如农民进城的待遇收入,这点在外国已经完成了,最低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已建立成了;垄断,抑制竞争,实际上是破坏市场。而我们国家的政策是保护垄断还是抑制垄断?市场才能保护老百姓利益。政府职能应该转变:一方面,市场能调节的政府不要管;另一方面,市场管不了的政府一定要管。 所以我认为目前对
行政许可法进行评价很难,许可制度要完善比行政处罚还难。
还有一个《行政强制法》,预计十二月份可能上不了,里面有两个大问题,一个是设定权,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强制包括了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谁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有没有权设定?银行强制中的强制划拨,要银行配合,银行不干,这里行政法规实施不了,银行说听法律的,还如土地征收、房屋拆除,谁可制定行政强制?从现在的现状来看,国务院自己设定的强制,说行政机关也可自己强制执行,我看是弊多利少。所以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权,我感觉执行权要收归法律,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可以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能否给一点,可以研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有。这个在立法中争议很大。另外就是强制执行的体系,法律规定后由谁执行。英美法系行政决定做出后,老百姓不服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具有一切强制能力,但要经过审判。大陆法系,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德国是自己执行的,二战后认为自己强制执行太危险,制定了代执行法,如日本的机场里还有好几个私人住宅,要在中国早被推土机推掉了;日本的房屋,要搜查,一定要有法院的搜查令,不像中国一样脚踩进屋就可以了,日本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很严格,当然,中国的情况跟国外不太一样,我们不可能做到。王老在时,有个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事,去请示他怎么办好,他认为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不合适,权力太大了,他提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是提起诉讼,申请效率会高点,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这是我们已经确立的制度,这个制度要不要继续执行,我认为是可以的,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加急程序,法院在几天内必须予以回答。有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可不可以进行行政强制,具体操作如何。美国的做法是在审判后,司法部门专门有执行署,负责执行法院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判决,我认为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判决后交给行政机关执行,比如在司法部或财政部成立个机构,这样效率比较高。行政强制法出来后我们可以关注一下,行政法的基本思路是保护老百姓的权利,为老百姓服务。
最后一个是行政收费,我一路上从深圳过来,老是要收费,我不明白,我们是封建割据的地方,还是市场统一的地方?修桥修路是政府应该做的,因为我们都纳了税,为何要到处收费?所有收费决定都要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全的,可以授权给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在某种情况下作出规定,其他情况下不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