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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现在有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法》,前段时间的反日游行,北京的学生没有经过批准就游行了,在天安门前集合,结果公安以没有经过批准为由不准游行;关于言论,出版、结社权,有个笑话,有人去公安机关要求成立一个“党”,进行登记,声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公安机关不置可否。这些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看来,立法任务很重,需要由法律绝对保留。《立法法》还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一定要由法律规定,处罚即现在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应该声明,这个事情尽了我的力气,因为我觉得对人身自由来说,对现代法制来说有两个基本的规定:第一、只能由法律规定;第二、法律规定了的,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来执行,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世界通例。所以我也希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拘留的问题可以做,但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起,让法院来判决。不过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看起来比较难,因为案件数量太多,法院能力有限。有一个办法,可以由行政机关来做,做完以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可以暂时不拘留等法院判完再作决定,这样看来,能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后面我也没有再坚持,就这样吧。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个比较多,大家知道收容审查制度,收容遣送本意是对进入城市乞讨等人员遣送回去,以免影响市容等。但是我想,他们真的没有生活来源才来城市乞讨的,不能只管城市而不管农村。收容遣送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后来,收容遣返成为公安机关控制流动人口、城市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个权利很容易被滥用,最后发生了这儿的孙志刚案件。《立法法》里面有两个基本的规定: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绝对保留,不得授权;二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法规认为是违宪违法的,中央军委、国务院、两高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其必须给予回答。所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北京有三个搞法律的博士告上了人大常委会,说《收容遣返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是违法的行政法规,应予撤销。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时候,温家宝总理是很明智的人,要求自我纠错,马上撤销了。所以我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权的规定,是中国法律的一个重大突破,宪法的重大推进。这次出来的许可法,权利受到约束就更高了,设定许可,国务院各部委没权利,只能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一年为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用提了。
  按照我的想法,我们总的要讨论的行政强制法,其设定权应当设的更高。因为这是用国家的武装力量、专政权力对不遵守法律的人实施强制权利,这样的事情弄多了是容易伤感情的,所以一定要慎重。
  《行政处罚法》第二个重大突破是在程序上相当完善,有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其他法律都可以模仿的。在一般程序里面,我们规定了专门的听政程序,我们把美国宪法等所说的“正当程序”在《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了。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这是正当程序里面的几个必要步骤。而且,不遵守正当程序,行政处罚无效。特别强调了要听取意见,处罚的时候重大问题要进行听证。听证是第一次应用在中国,在起草这部法律时,费了好大的劲,很多人反对,但听证引入《行政处罚法》是民主机制的一大胜利。《处罚法》通过以后,我写了一篇文章,说听证制度虽然是第一次引入,但是我确信,它将在中国迅速发展,事实也是如此:像《处罚法》这样的个案听证、《许可法》也规定了个案听证、立法听证、物价听政、环保听证等等,到处开花。但是我还有一个担忧,由于引进来以后,我们没有把不同的听证制度制定不同的实施程序,所以有许多事情就有问题。老百姓反映物价听证就是涨价听证,但听证程序里多数的人说不能涨价就不涨价,那就不是听证了,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成了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不是这样,听证就是听取意见。另外,听证由谁参加也是个问题,比如北京名胜古迹的涨价听证,向北京市民征求意见,北京市民赞成,结果问游客,游客说:“这是胡来,北京市民都游过了,涨价也无所谓,涨价都是针对外省人的,结果并没有听取外省人民的意见”。我建议同学们可以针对听证做课题研究,各种听证的参加人、什么叫利害相关人及听证程序等,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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