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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还有好多具体的问题,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需要修改一下,我们现在在考虑怎么修改,三大诉讼法都要改。《行政诉讼法》里面有句话,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三个条件:一个是法律依据,一个是事实根据,还有一个是法定程序,这真是一个了不起的规定,因为中国人不怎么看重程序。可以这样讲,在程序的重视程度上,大陆法系要比英美法系差些,而在大陆法系里面亚洲国家又比其他国家差些,在亚洲国家里面又数中国最差。现在,在程序问题上中国没有根据,那现在又嗜好法定程序,没程序法,怎么弄呢?我们有没有本事来制定一部程序法?条件还不成熟,因为本国没有实践基础,对本国的行政程序怎么弄的要做一个了解,对外国的程序法也了解不多,尤其在80年代末的时候。所以在《国家赔偿法》制定完了以后,我们就考虑应该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但条件还不成熟。我们怎么弄呢?干脆化整为零,先把对市场经济影响最大的几个行为单独列出来,把它们的程序问题先解决。当时列举一下,有四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发展影响最大的行政权表现在这四个方面。我们能不能先制定四个单行法呢?经过讨论大家同意这么做。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市场经济影响最大的是行政处罚,所以我们第一个选择的是行政处罚,在世界上,正式有行政处罚法的国家不多,因为处罚是法院的事情。我国的行政权特别大,所以搞一个处罚法来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一件好事。这个时候就开始着手研究行政处罚法问题,研究过程中有一个深刻的感觉:不光是程序问题,还有实体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是什么事情呢?行政处罚就是依法对老百姓人身权、财产权做出不利的决定。对公民的权利直接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子的法律,谁能制定?在那个时候,没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有相当多的国家在宪法里面就规定,影响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规范只能由法律才能规定,只能代议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机关无权规定。行政机关是来服务的,而不是来侵犯权利的,只有老百姓自己选出的代表才能说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了要受到处罚。这样,行政处罚里面第一个问题就是设定权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把这个问题明确了,人身权、财产权这一类的处罚设定权属于法律,但是中国这么大,不可能什么事都由法律规定,因此,可以授权。法律授权授给多少就是多少。法律可以向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这三个得到的授权大小不一,依次递减,规章一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处罚权。这是不得了的,因为在当时连个乡政府都可以规定处罚。同时这个授权也是有限授权,授多少就是多少,有些权不授,比如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法律规定。这解决了宪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也解决了中国行政权行使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行政权是有限的,在制定规范的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法律授权。后来在制定《立法法》时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规定了十种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情形,关于主权、自治、组织法、犯罪刑罚等等,而且不得授权。某省的高院出台一个规定:在本省内,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条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得了了,重新写刑法了。犯罪和刑罚绝对保留,不能授权。有些可以授权,立法法里面还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等。北京产生一个案子,一个企业整顿,导致40多个工人下岗,然后进行选举,选区忘记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了,于是他们提起诉讼,法院说能受理吗?法律又没有规定;另外,他们要求赔偿100万,要把这个钱拿来做下岗工人的基金。法院拿不定主意,就召开专家论证会,我也去了,我说:第一、这个案件当然应该受理,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奋斗这么多年不就是为了老百姓的这个嘛。第二、基于前面的理由,所以要赔,100万不算多,因为这是无可挽回的。但我知道说了也是白说,因为没有人听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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