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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在此推动下,1993年李鹏总理在向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出了“依法行政”,其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因此虽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但从历史发展来看,依法行政的提出更早。1999年,朱鎔基总理召开了一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会议,这是由中央政府召开的主动推进依法行政的会议,在世界上还是首次。去年,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997年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去年国务院则进一步提出“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温家宝总理亲自确定了“法治政府”的口号,并提出中国要在十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虽然目前有不少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但是从行政诉讼和依法行政的发展进程来看,我个人对此目标还是比较乐观的。法治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实际上和经济的发展是一体的,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只能依靠法律进行规范。经济要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也不能滞后,虽然我国没有现代法治的传统,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国仍然可能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里建成法治国家的大框架,而这也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情。以上是从法治推进的角度来观察我国在《行政诉讼法》诞生后的发展的,而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其发展也很迅速。
  行政诉讼发展至今,从目前看来,其受案范围确实太小了,需要扩大。当初在制定《行政诉讼法》之时,研究组对受案范围并无把握,因此便首先进行列举,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概括入内;其次,根据妇联、军队等实际部门提出的意见,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也规定为可诉案件;接下来讨论的是概括性的规定,有学者提出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涉及到这两项权利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于是就产生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括性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今后的发展,为了避免修改,因此进一步规定了其他法律规定的可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看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扩大。最近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修改《行政诉讼法》,我发现学者们对此问题已经彻底地解决了,但是某些领导人却还没有,他们仍然希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停留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不希望扩大,因此这个修改还有一定的难度。
  行政案件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讨论的。我想你们都知道,我们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就感觉到:说将来三大诉讼法里面容易受到权利干预的,最大的就是行政诉讼,事实也证明行政干预、有权干预太严重了。我们怎么来解决这个问呢,昨天我从深圳回来,最高法院在那儿开了个会,叫“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个“环境”问题、有个“司法环境”问题、有个“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问题,老实说我认为目前司法环境不怎么样,所以中央的司法体制改革里面有句话,叫“优化司法环境”,那么,“优化司法环境”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着手呢?这是个很大的题目,同学们可以去研究。
  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要比其他的更糟糕,更需要优化。昨天有人介绍,说开州在弄“交叉审理”,就是这个县的案件让别的县审理:一个“县太爷”下令县法院要受理行政案件必须经其同意,这样这个县的行政案件就没有了;上面的中级法院想了个办法,让别的县审理这个县的行政案件,即“异地交叉”,结果案件数量上升到一年一百多起。结果这个“县太爷”坐不住了,自己去中级法院做检讨,说本县的案子还在本县审吧。现在,政府干涉行政审判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怎么解决它,即是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行政体系里面的问题可能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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