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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前面提到当时我国正准备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那么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何去何从?为此行政立法研究组于1987年专门开会讨论,当时就有学者提出:既然《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第三条第二款要作修改,我们何不制定一部《行政诉讼法》?而这也正符合陶老的主张。组长江平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根据他的经验来看,先有程序法,再来制定实体法比较容易,因为有了程序法,在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对这一方面的法律关系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才会在制定实体法时更有把握;例如我国1982年就已经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而几年后才制定出《民法通则》。江平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赞同,法工委也对起草《行政诉讼法》的工作表示支持,不过,对于《行政诉讼法》究竟将成为《民事诉讼法》里的一章,还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我们并无把握,只能随形势的发展而定。
  研究组从1987年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1989年获得通过,而那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无眉目。《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特别迅速,原因在于1987至1989年间,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行政诉讼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既是一个诉讼制度,也是一个“民告官”的民主制度,而这正好适应了当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获得通过,这个时间是值得我们记忆的。《行政诉讼法》的通过,无论是对行政法的实践,还是对行政法学的建设,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现在回过头看,《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对于中国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从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定程序。在此以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对行政机关也提出了这一要求,从本质上界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样都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行政执法”的概念也正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才产生的,现在早已经深入人心。正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撤消,比较明智的行政机关领导人才开始要求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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