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要》编好后,各大高校开始恢复行政法的教学了。院系调整的时候按照大地区划分成北京、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几个政法院校,在这些地方开设了行政法的课程,推进了行政法的发展。另外,还碰到个机会:陶希晋,中国第一个法制局局长,后来领导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在把《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编好后,他提出国民党有旧六法,我们应该建立
宪法统帅下的新六法。新六法指的是哪六法呢?那就是
宪法以下的民法、民诉、
刑法、刑诉以及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既然前面的四法都已存在,只剩下了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尚未制定,所以他就致力于建立新中国的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我记得他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专门来说此事。
但是,正如刚才提及的,行政法对我们都比较陌生,对立法者陌生,而学者也极少,因此陶希晋就提出要区别于民法和
刑法,成立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其任务就是陶老所说的“为重要的行政法提供毛坯”。他认为可以参照《
民法通则》,制定《行政法通则》或者《行政法大纲》。学习行政法的同学应该都了解,行政法的一个被经常强调的特点,就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与民法、
刑法不同,行政法是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所组成的。
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有无可能?这个问题引起了一翻争议,它既是一个学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务问题。我的想法是:民事法律关系要比行政法律关系复杂的多,但都可以制定一部民法典,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呢?所以我支持陶老的意见: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拿破仑能够制定民法典,我们也可以制定一部行政法典。于是我就把一些学者——尤其是当时的一批硕士生组织起来,共同起草了多份草案,送给陶老审核。但是,拥有丰富立法经验的陶老将草案一一否决,他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抓准了问题才有写条文的可能,条文必须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考虑,而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草案被一次次地退回。
但是后来,大概是1986年前后,陶老的支气管炎病发,手术后无法说话,这让我们失去了一位指导者。1987年,国内准备对《
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其中就涉及到当时《试行稿》里的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即由单行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我国1957年制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十年代初,我国在起草《
民事诉讼法(试行)》之时,曾经讨论过我国能否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一部《
行政诉讼法》的问题。当时立法组在彭真的领导下,起草了专门规定行政诉讼的一章,但彭真认为我国并无行政诉讼的经验,于是将该章删去,仅保留了第三条第二款,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生效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1957年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修改的影响很大,因为治安行政案件数量极多,每年大概有300万宗,如果有百分之一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那么就会产生3万宗的行政诉讼案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与审理民事案件在程序上应有区别,例如把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作为一审,而向法院提起的一审就成为了终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一次,但不得再上诉。这些规定在时间、程序等方面区别于民事诉讼,适应了行政诉讼的需要,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实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