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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控制权的生成环境及制度完善

  当皇家权威的维护不被看成是社会正统的延续,而是演化为一室之私与天下公利的对抗时,社会便分裂了,市民社会和财产制度就会在社会阵痛中酝酿,其标志之一便是商事立法。清朝末期,政府开始进行公司方面的立法工作。民国时期,企业的发展开始摆脱封建的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商事法律相继公布实施,官办、商办企业空前发展,上世纪三十年代公司股票进入有序的交易市场。新中国成立后,在稳定发展的前数年内,私营企业尚能与官办企业和平并存,在法律类型上也因袭承继了民国时期的制度构造而较为全面。但由于之后不久政府以高压独裁手段片面推行极端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私人企业在中国大陆迅速土崩瓦解,消弭殆尽,代之而起的是法律形式无从、资产关系不清的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中国伟人邓小平抓住历史赋予的一线机遇发动了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个人投资的活力释放和原有企业的改制同时并举,八十年代末期私营企业重新合法存在,九十年代初公司法颁布和股市重建,全球数百家超大型跨国公司投资中国,新世纪之初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经济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的平台上审视和校正自己的定位,无论投资方向的确定、经营决策的出台,还是公司管治结构的选择,甚至国际局部战争的发生、石油价格的走向都必须引致企业家们的特别关注。自此,中国企业闭关发展、自生自灭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中国的民族性的公司制企业出现在19世纪的60-70年代,那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企业的成熟的运作已届260年左右,列强各国的商人们急欲为其公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在向殖民地人民输出产品的同时也把“公班衙”(即英文Company和荷兰文Compagnie在鸦片战争发生前后的音译)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文化带到中国。天不佑华夏,在那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盛行的时代,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本来就是危机重重,而清朝的统治集团内偏偏又发生了保守势力的政变,当权者只愿引入泰西各国的“船坚炮利”而拒绝进行任何的社会变革,革命者们在清王朝气数将尽时又缺少极其珍贵的妥协精神,从而把中国社会引入了半个多世纪的内乱之中。在1949年以后不久,激烈的社会主义的革命性政策所导致的连年的政治动乱,继续摧残了工商业平稳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实业救国、以经济振兴中华的历史机会到20世纪70年代末才被抓住并明确稳固。从19世纪60-70年代算起,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文明化的发展机遇被整整拖延了110年左右,而公司制企业模式的推行还要再晚10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将近50多年来,村民社会的传统局面已经发生了改变,人口爆炸形成了资源紧缺,外部社会信息大规模的输入改变了封闭,理性的利己主义思潮的泛滥淡化了原本亲善的人际关系,拜金主义不仅腐蚀了村民社会,而且也腐蚀了传统的“官本位”体制。从改革的阶段性的断面观察,我们处在一个这样的阶段:旧的社会价值体系已经被打破,然而没有被摧毁——一些属于民族性的置根于血液和基因中的文化传承不可能被摧毁,而新的现代的文明、亲善、个人负责的社会价值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理性社会的深层意识中一时失去了主流性的引导。以公司控制权的行使为例,我们会发现董事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大量违反行为屡屡发生,法院对很多涉及股东权保护的案件拒绝受理或无法处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非常普遍,个别公司高管人员如猴王集团的两任董事长挥霍公司资产为当地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从而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高升发展或弄到全国人大代表但致使上市公司猴王股份面临破产等等,极端的个人主义已经越过了大众伦理所能承受的底线。
  “家族企业”是一个在社会学上有意义的概念,其法律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清朝晚期公司制企业出现前,“我国之企业组织,素称简陋。在昔闭关时代,所谓领袖地方之商肆作坊,不出独资与合伙两种形式。资力薄弱,范围狭小,机场散漫,营业不大。”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家族企业中的家族公司,其出现比个体户的历史晚了仅仅10年,他们在转轨的经济环境中出生,投资者以及管理人并没有经历长久的商业社会规则的熏陶,经营管理方面又处于非常封闭的状态,一般会奉行任人唯亲的人事制度。他们肯定注重公司经营的业绩,也不发生代理成本,公司的控制权基本上归股东掌控,大股东任董事长并兼总经理。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重以血缘关系和亲疏关系安排,内幕活动较多;在公司外部,企业十分关切地去发展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可能是为了“保驾护航”,也可能是为了官商勾结谋求非法利益。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情况略略好过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组织体,它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而且也对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传统理念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公司企业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控制权的行使往往与市场经济社会正当性的价值发生冲突。大股东的意识和行为中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短期行为,损害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极其普遍,这的确增加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难度和长期性。这种情况,是不同文明的历史的交汇,其外在的表现是经营理念的冲突,也可能促使在中国落户的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有选择性地吸收传统社会中某些质素以便克服水土不服的缺陷。因此,在我们注意强化制度建设的同时,对正当性的商业文明的普及工作也不能少。经验说明,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要求,并不能仅仅通过深化改革就能解决,它需要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时间。
  
  三、从控制权制度创新的视角透视国企改革
  
  (一)体制内的利益冲突解析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各个自行宣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都不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所揭示的人类社会正常的发展规律产生的,它们是从封建性的社会制度跳越过资本主义阶段而成立,因此在社会民主和市场经济两个方面没有获得良好发育。在20世纪初,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为扩张势力范围、重新瓜分和掠夺殖民地发生了相互火并,从而造成了相关国度的民族灾难和生存危机。一批以救国救民为夙愿的共产主义激进左派领袖乘机发动了暴力方式的社会革命并取得了成功,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此诞生。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当然同质而非类似于这种模式。领袖的理念是构造制度的灵魂,随着国家新生政权的建立,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没收、赎买以及投资建立了国有企业(当时称为国营企业,1986年起改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自1956年起在中国消灭了私人企业,并且在经济模式上相应地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产生和运作对于政府集中国家的经济力兴办某些战略工程和发展重点产业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社会处于冷战对抗的时期,国有企业成了红色政权处变不惊和应对外部挑衅的宝贵家底,也为中央政府掌控经济资源、提高社会凝聚力提供了资金支配和调拨输送的管道。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产品的供给总是处在短缺状态,政府的一项必要职能就是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分配原始的财富并亲自组织市场和销售活动,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没有私权可言,整体的经济运行方向被置于随时“反帝反修”的战时轨道。久而久之,政府变得力不从心、疲于奔命;企业则完全丧失了个体的活力甚至迷失了营利组织的本性。对于商业文明的孕育和滋养,那又是一个蛮荒的时代——没有公司法、没有商事活动进行的任何制度建设和市场空间,有的仅仅是政策和指令性计划,有的就是长官意志。企业的负责人也都是在“官本位”意识的支配下指挥生产活动。
  由于没有公司法,也没有民事基本法,国有企业无所谓法人资格,政府作为业主按理应承担企业对外的责任。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于政府一身,企业按照政府的指令组织产品生产,企业自身没有独立的利益存在。同时,企业被政府划分到中央和地方分级切块管理,在中央又有产业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实行条条式归口管治。表面上来看,产权关系清楚,规章制度健全,国家经济能够按政府的计划运行并能实现政府的社会目标,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需求。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官僚体制,它在某一时期可能会保持廉洁,但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最合理分配,它还会摧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由于它把不理会人民对民主的诉求和剥夺人民拥有财富的渴望结合起来,因此其制度安排是不符合理性原则的。它以某种简单的逻辑构筑经济社会的理念——进步的组织和团体带领人民一并推翻了腐朽的政权并建立了人民自己的政府,新的政府会替人民安排好一切,而无需人民自己再作操心,人民也会放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实际上正是这种天方夜谈般的梦想导致了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失败。
  国有企业的大规模产生和持续运行,逐渐加剧了体制内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内容包括:在利益分配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冲突,利润产出企业与亏损补贴企业的冲突,政府的掠夺性经营和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冲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冲突;在企业的控制权方面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在宏观层面上企业的规模化与落后的管理运营模式的冲突等。冲突的核心问题还是利益的分配,它是社会化的,但它具有体制内的特征。也就是说,这种冲突容易被宣传的话语所掩盖,当企业和其员工通过与社会其他主体的利益实现相比较而感到某种优越(如企业在政府计划中的显要位置,企业所需资源的分配到位以及产品销售没有压力等,又如职工就业的荣耀、工资的稳定以及退休保障的全面安排),矛盾的表现形式就不会激化,职工因为缺乏激励机制和缺少监督而仅仅偷懒,磨洋工,从而抑制企业的增长业绩。利益冲突的激烈表现可能就是罢工,或者厂长经理辞职,或者由政府派出工作组进驻企业进行整顿。国有企业数十年惨淡经营的经验说明,完全忽视企业自身利益的无制度的“制度”安排,既不能掩盖、也不能消除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体制内利益冲突,如果不进行变革就不能发展经济,也无法彻底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样的认识背景促成了国有企业最初的改革。
  
  (二)利益分配调整中的企业控制权安排
  
  在1979年,我国政府启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到1992年年末经历了如下的几个阶段:第一,从1979年到1982年:国有企业的基本面的构架不变,但引入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初步的利益分配机制,国家为了刺激企业生产产品的积极性以缓解短缺经济对社会的压力,允许企业在利润中合理留成,在完成企业生产指标后的富余产品允许企业全部自销,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职工福利。第二,从1983年到1986年年末,由于1982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原则建立法人资格制度,因此企业改革在放权让利的政策取向推进的同时,开始按照两权分离的模式塑造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格,期间也曾经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方式改为国家通过所得税形式参与分配,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资格,由此政府在理论上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被切断。在这一阶段,企业控制权已经发生了制度层面的变化,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行使经营权,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保留对企业的最终处分权。如果按照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了分配:最终处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审批权由政府行使,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国有企业不同于伯利、米恩斯所描述的现代公司,其所有权主体是单一的,国家不仅是最大的股东,而且是唯一的股东。国有企业的初步改革一定是贯彻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搞活企业的模式,它不是私有化方式,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利益实现方式的变革。国有企业自身拥有不完全的企业控制权。通常理解的企业控制权中的决策控制权分属于政府和企业,而经营权则归企业行使。由于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决策效率低下,改革开放的深化进行势必将企业推向竞争的市场环境,党委继续领导不合事宜,为强化企业的权力集中度,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成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企业法人实体的机关。因此,厂长、经理行使企业的经营权。这一制度的安排在后来的《企业法》中加以肯定。第三,从1987年到1992年年末,国家一方面实施完善企业独立性的制度建设,如颁布《企业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另一方面为满足企业在尝到利润留成制度的甜头后增长的利益分配饥渴,不得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从此开始。这一期间,企业控制权方面没有产生新的制度添附,两权分离继续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然而这一制度在企业改革中的能力局限已经显现:1. 它没有完全解决企业活力的问题,贯彻两权分离原则的承包制出现了包盈不包亏的局面,以合同方式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一是不规范,二是国家总是吃亏,对政府不划算。2. 两权分离的体制不能解决国家从竞争性行业淡出的问题,如果国有经济继续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就只能是一半的体制,社会资产的所有权结构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为国有经济无论如何是竞争不充分的经济。3.在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被确立为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企业制度必然要与国际规范接轨,现代企业的公司制就是未来企业改革的方向,两权分离体制无法完成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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