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两之熔化,原来均由国家设官执掌,于清朝中叶即将熔化银两开放,准予民营,自此遂有从事熔化银两之炉房。后来炉房增添管帐及跑外人员,兼做存放业务,致各行各业几乎与炉房均有往来。于是各行业拨兑帐款事,遂多委托炉房代办。取送银两,对年轻学徒的健康颇有妨碍,经常扛送千两重的银两,因吃力过甚,以致学徒中患痨病者颇多。后来,炉房家数增多,各家业务亦行扩大,往来拨兑频繁。例如:甲炉房方由乙炉房扛回现银,又有货行由甲炉房拨乙炉房货款,乙炉房又由甲炉房扛回现银。当时各业办公尚无一定时间,一天之中,甲拨乙,乙补拨甲,竟有五、六次之多。往来一次,互相过秤、看成色,种种麻烦,不一而足。因此,同业议定除单独无过帐往来者外,每日下午4时起,各家存欠一律以现银找清;如交付不清,即认为关门。
旧时炉房议定的定时清欠办法,其实就是交易双方互设帐户,记录彼此赊欠,留待日后清结的技术,学理上称为交互计算。其运用在现今的黄金交易、股票交易、票据交换、银行信用卡业务及许多其他业务当中,屡见不鲜。在企业营业过程中,其与存在长期业务往还的供应商、销售商,也频繁地运用此种方法。而且制造商在银根紧缩时,为了能够占用供应商的资金,或在销售颓势时,为了给予销售商以资金占用的便利,也常常用这种方法来赊欠,不仅方便,更可以达到授受信用之作用。
交互计算之约定,即为抵销契约。 交互计算,是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交易所生之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支付其差额之契约。有人曾这样形象地比喻交互计算:两人玩一付纸牌,每一局输赢不立即支付,只记入各自账本,直至全场结束,依据账本作总结,并据此结算结果进行输赢差额支付。
采用交互计算,在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当事人间益处多多:第一,可以大大简化结算的手续,减少资金流通的风险;第二,由于差额之承认对于债权实现、债务履行才具有权威性意义,所以对于记入帐户的债权债务而言,其所由产生的契约关系的属性可以忽略不计,从而减化了交易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第三,其可以对债权之实现起到担保和增加安全可靠性的作用;第四,可以省去交易双方分别逐笔向对方支付价金、交付证券的繁杂手续和不必要的费用,大大提高效率。总之,交互计算具有简化结算和清偿之功能。
由于交互计算对商人尤为有用,所以在德国商法第四编商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下,专设355条--357条对此作出规定。日本商法第三编第三章529条--534条分别对其定义、有关商业证券的债权债务之除去、计算期间、计算书的承认与异议、差额的法定利息以及解除等作出规定。中华民国民法因采民商合一体制,在第二编债第二章各种之债的第三节(400条--405条)规定交互计算,与日本商法大体相同。但从契约类型上说,交互计算有其独特之地位,与买卖、互易、赠与等以移转财产权为标的之契约,有云泥之别。盖交互计算记入之个别债权之原因契约,另有所属,而其属性皆被忽略。个别债权债务一经记入,虽不变其性质,然其独立性丧失,顿时瘫痪,只成为账户中之一项目,以充将来总结时的一个环节和部分。故人们称之为外套契约(德Mantelvertrag)。 从立法体例上来说,以德商之安排为佳。在民商合一体制下,意大利民法之规定较民国民法为优。
交互计算契约,由有可能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协议为之,故仅是抵销契约的一种类型。交互计算的当事人往往彼此间有着业务往来,且可能因此而互有债权债务。在德国法上,这种业务往来是否在事实上已延续了一段时间,或者是否已经形成了双方的债权,对于确定交互计算的性质并不重要。 在法国银行业中,其往来账户合同(法convention de compte courant)同样要求可以往来帐户结算的债权必须具备相互性(法réciprocité),但不要求交替性。而且合同的成立,也不以当事人间可用往来帐户结算的债权现实地进入帐户为条件,只要求有此种可能性,即为已足。 从这一角度说,我现行合同法第100条有关抵销协议之规定,适足成为实务中交互计算契约之法律根据。
交互计算契约作为双方当事人之约定,或者表现为一独立的契约,或者更常见的是作为交易契约的一个部分,如银行契约、商务代理契约或分期付款契约等之一部分。
交互计算契约并非是单纯的处分契约,毋宁解为处分行为和无因负担行为双重因素组成的契约。因为作为一种简便的结算方式,交互计算契约的效力是分阶段发生的,大致如下:
第一阶段,交互计算设定之效力(即记入计算中之效力)。所谓设定,意味着债权债务移转到交互计算上,由交互计算代替本来应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原来的债权债务转变成一种纯粹的结算项目。简言之,原来的债权债务之独立性丧失,但原债权债务仍保持其同一性,并未被更新(novation)。具体表现为:第一、停止债权债务作用之效果。债权人因单项债权失去独立性,陷于瘫痪状态,故不再有权独立行使,不得对之为处分(包括不得个别抵销或被抵销,不得转让,并不得以之为质押之标的)。债权既不得独立行使,则其诉讼时效因法律上之障碍而无法进行。债务个别清偿之效果不发生,故债务人不负给付迟延责任。债务人给付时,既不生清偿之效果,清偿抵充之规则亦不适用,仅于计算上予以记载,以资核算,学者称之为交互计算不可分原则。 第二、债权债务范围确定之效果。应记入交互计算之债权债务,其范围如何,当事人本得自由约定,但一经确定,则范围内之债权债务,除法律规定者外(日商530条,民国民法401条),原则上不得任意除去。第三、债权债务虽不得独立行使、独立消灭,然无害于其同一性,故各债权之担保权益,应一仍其旧。 此种计算期到来前的效力,学理上亦称之为消极效力。
第二阶段,交互计算决算之效力。交互计算之决算,包括帐户项目核算和差额确定两方面的内容。计算期届至后,应将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各项目合并计算,就其总数互相抵销,其剩余数额,即系差额或余额(德Saldo)。然而何为互相抵销(德Verrechnung)?其法律效果如何?与差额之承认关系如何?是交互计算制度中,尤为晦涩难明。 互相抵销之主要效力,在使双方之债权债务在对等数额之范围内,发生清偿之效力。同时,核算也逻辑地导致一种结算差额而形成的残余债权,即所谓的要因差额债权(德kausale Saldoforderung)。此时,交互计算不可分性消灭,该项差额债权可由权利人予以独立地处分,或者要求支付之。但交互计算契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以其差额,记入下一期交互计算中,另编项目的,则不得要求现实支付,也不可以处分。另外,按照德国商法典第355条1款:即使在结算中已包含了利息,结算后应取得余额者,自决算之日起,可以请求余额之利息。该项差额债权究系针对何项个别债权,一般采总额抵销说,有力说则认为,应根据清偿之法定抵充规定, 以确定抵销后所存之残额,应为何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