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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下)

  
  有价证券的分类 ①依证券上权利之利用与证券占有关系之程度,有价证券得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三点都以证券的占有为必要者,为完全有价证券,又称绝对的有价证券,如票据是。只有证券权利的移转或行使以证券之占有为必要,而证券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者,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又称相对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公司债、仓单等是。②依证券上所载权利为标准,得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及社员权证券。债权证券(德Forderungspapier),即有价证券上所记载者系一债权。此项债权,有时系金钱债权(即金钱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等是。有时系物品债权(即物品证券),例如仓单、载货证券是。此外,还有有价证券之证券及服务证券。物权证券(sachenrechtliches Wertpapier),即有价证券上所记载者系一物权,例如抵押证券。纯粹的物权证券在我国还没有。提单、仓单虽是债权证券,但因一定条件下,这种证券的交付,往往在法律上视为与物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所以也有学者以之为兼有物权证券的性质。社员权证券(德Mitgliedschaftspapier),即有价证券上所记载者,系一种社员权利,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是。③依是否以证券上权利之原因为标准,可分为要因证券与不要因证券。④以券上所记载之人为标准,有价证券的得分为记名证券、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⑤以证券之给付人为标准,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前者为证券发行人自己为给付者,如仓单、提单、无记名证券、本票。后者乃委托他人为给付者,如指示证券、汇票、支票是。
  
  有价证券最重要的分类,莫过于依有价证券所记载之权利人为标准而为之分类。依此,有价证券得分为记名证券(德Rektapapiere,Namenspapier),指示式证券(德Orderpapier),无记名证券(德Inhaberpapier)及选择无记名式证券(德alternatives Inhaberpapier)。
  
  记名有价证券(德Namenspapier)又称指名证券、正面证券。仅仅对于证券上记载其姓名之人,有其意义。证券上的权利,大抵为该记名之人之利益而设定,故只能由该记名人行使权利。为证券上债权之让与时,原则上应依普通债权让与的方式而为移转,即双方应为让与合意,非以债权让与通知于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合同法80条),并且应将证券交与受让人。因为记名证券既为有价证券,亦有证券化之性质,其移转应以证券之占有为必要。如禁止背书的汇票和本票是。然在记名股票、记名公司债,公司法则另有特别规定,许其以背书方式让与,并须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记入股东名册或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法145条、第171条)。
  
  无记名有价证券(德Inhaberpapier)证券上不记载特定之权利人,而应对于证券持有人为给付之有价证券。此种有价证券对于证券的任何持有人均有其意义。因证券而生之权利,与证券本身之权利,有密切不可分离的关系。凡保有证券上之权利,亦即享有由证券而生之权利。无记名证券上的权利,随证券所有权之转让而移转,如无记名支票、无记名股票。这种证券可以用单纯交付方法转让。
  
  指示有价证券(德Orderpapier)又称指定式有价证券。券面上记载特定之人或由该特定之人所指定之人的有价证券。例如载明付给张三或其指定的人。指示有价证券,对于该特定之人或其所指定之人有其意义。证券上之权利,系为此等人而设定。指示证券的法律特点在于权利移转之方式有不同。上例中或其指定的人云云,称为指定文句。指定的方式通常用背书。故,指示证券系以背书的方式为转让,并将证券交付于受让人。有的证券,即使没有指定文句,只记载有特定人的姓名,但法律规定其可以依背书转让的,这种证券也称为指示证券,理论上称为当然的或法定的指示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等是。
  
  选择无记名有价证券(德alternatives Inhaberpapier)证券上记载特定人,并附加证券持有人为权利人之有价证券。如证券上记载付给张三或持有人是。此种证券有两种立法例:在英美法,有此形式的票据、支票,以之为纯粹的无记名式;在德国民法,以此种证券为指名证券之变化形态,义务人因对于持有人清偿而免责,即为免责证券之指名证券(德民808条)。但就此形式之支票,视同无记名式。我国目前无规定
  
  我国目前有价证券的品种越来越多,而有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证券(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等)和债权证券(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将来由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主要是对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和有关行为作出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之发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未规定的,适用证券法;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则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及支票,由《票据法》调整。仓单由《合同法》(第386条以下)调整。提单则由《海商法》(第四章第四节)调整。而涉及有价证券上设定担保时,主要有《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以及《信托法》的规定(涉及到本质上为自益信托的担保信托)。
  
  关于交互计算,一般人也许觉得陌生,可是,清末民初的炉房--作为钱铺、银行的前身,显然已经开始使用这样一种商业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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