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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消法18条的义务还是交往安全义务?――评肖某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被告对是否劝阻入浴、是否在楼梯中摔倒以及楼梯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争议,其重点在于被告石广休闲中心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和客观上是否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以及这种瑕疵服务与原告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在为原告提供诸类服务过程中不仅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的服务活动也存在缺陷,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 依据庭审质证可以认定的事实看,被告石广休闲中心的服务人员有劝阻原告进入中
  心休闲和下浴池洗澡的行为,但都由于制止不力和措施不当,不但允许原告肖××进入中心消费,而且也让原告自行独自一人下浴池洗澡。这对一个醉酒后自控能力较低的原告来说,摔伤的机率增大,而被告在经营需要驱使下轻信这种危险可以避免,特别是在原告强行要求入池洗澡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其安全,从而导致原告摔伤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被告石广休闲中心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其没有过错之辩解不符合本案事实,其观点不予采信。
  2、本案所涉楼梯未能达到国家建设部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原告酒后入浴摔伤的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的楼梯是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设施,当其存在安全隐患时,被告既未改造楼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也未对酒后的原告采取诸如搀扶、制止之类的防范措施,以致原告在入浴池下楼梯的途中跌倒,原告受伤与被告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规定有关,被告不应推卸此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石广休闲中心认为原告是在楼梯上面的平台上跌倒,而不是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受伤。在质证原告代理人提供的一组楼梯照片时,被告对平台的照片予以承认,对楼梯的照片则不予承认。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重新改造楼梯,以及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否定原告照片真实性推定,原告代理人收集的被告石广休闲中心楼梯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事实应予认定。至于原告摔倒的位置,即使是在被告石广休闲中心所指的楼梯平台,而参照建筑上常规,该平台亦属于楼梯的上部,故认定原告是在下楼梯时摔倒。
  据上述分析,原告与被告石广休闲中心之诉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之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应当说明的是原告自身亦有过错。酒后就浴,不服从服务人员劝阻,一意孤行,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其过错是明显的,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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